十一、補助辦理訓練之經費,以每一計畫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為上限,最高補助六十萬元,其餘由申請補助單位自籌。補助項目及編列標準如下: (一)出席費:限辦理計畫之期中、期末檢討、規劃分析會議等專家學者出席費,每人每場次最高二千元。但校內編制人員不得請領。 (二) 講師鐘點費:補助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一千六百元;補助內聘講師每小時最高八百元。但同一業師於同課程同時段領取本項目經費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款,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鐘點費支給規定,合計不得超過前述標準。 (三) 交通費:補助外聘講師到校授課及學校教師或工作人員拜訪本計畫合作單位之交通往返所需經費,依自強號之票價補助;因實際需要需搭乘高鐵或飛機者,應檢據覈實報銷。 (四) 學雜費:限支用於教材、講義、文具紙張、郵電、招訓宣導、印刷裝訂等,以每人每小時最高十二元計算(不含職場體驗課程)。 (五) 材料費:限補助術科課程,支用於實習用材料及消耗性材料購置等項目,每人每小時最高一百元,每人最高六百元為上限。 (六) 場地費:每日最高補助六千元,受補助單位以自有場地辦理者,不予補助。 (七) 租車費:每日最高補助九千元。 (八) 訓後就業服務費:受補助單位辦理職場體驗訪視及就業輔導工作之相關經費,每人補助二千元,每一訓練計畫最高以五萬元為上限。但不得以校內編制人員簽領清冊做為原始憑證。 (九) 保險費:補助參訓學生於職場體驗期間之意外險保費,保險額度每人一百萬元。 (十) 工作人員費:每小時一百元,每日最高補助八百元,每月以二十日為上限。但校內編制人員不得請領。 (十一) 行政管理費:為上開各項費用總和百分之九為上限。 各項經費結報憑證佐證文件應依本局規定(附件七)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