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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09 11:49:48瀏覽171|回應0|推薦0 | |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 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 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土地承租人自費興建房屋 ,以承租人自己為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非屬契稅課稅 範圍;但如果地主與承租人約定以地主為建造執照起造 人並取得使用執照,實質上是地主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 屋,依民法第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 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應按買賣契 稅稅率6%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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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地生活|桃竹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