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 2023/03/09 11:06:08瀏覽82|回應0|推薦0 | |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如為騰空 房地待售而遷出戶籍,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本人、 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者,只要 遷出戶籍期間距離出售日未滿1年,且該自用住宅用 地在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面積不超過 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公尺,仍然 可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 https://house.chinatimes.com/20230306003413-264412 |
|
| ( 在地生活|桃竹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