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2021年7月1日以後,出售2016年
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下稱適用房地合一稅2.0土地),所繳納之土地
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
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且得自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
額亦有上限規定。
資料來源: https://house.chinatimes.com/20221212003424-264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