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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5 08:13:32瀏覽397|回應0|推薦0 | |
養 護 機 構 看 護 工 申請資格 (一)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 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各 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三人可聘僱一名看護工, 但合計不得超過本 國看護工之人數 ) (二)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 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名 看護工, 但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初次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正本1份,影本1份) 二、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三、求才證明書正本。 四、聘僱國內勞工名冊正本。 五、外國人工作地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無違反相關勞工行政法令規 定證明書正本。 六、審查費新台幣貳佰元整之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 七、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八、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植物人、失智症、中度 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以長期照護機構、 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者需檢附)。 九、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以護理之家機構 或醫院申請者需檢附) 十、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以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 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者,其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需經 當地社政機關驗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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