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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護機構看護工申請資格
2011/05/25 08:13:32瀏覽397|回應0|推薦0

        

              養 護 機 構 看 護 工

申請資格

()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

       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三人可聘僱一名看護工, 但合計不得超過本

       國看護工之人數 )

()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

       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名

       看護工, 但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初次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正本1份,影本1份)

二、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三、求才證明書正本。 

四、聘僱國內勞工名冊正本。

五、外國人工作地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無違反相關勞工行政法令規

       定證明書正本。

六、審查費新台幣貳佰元整之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

七、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八、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植物人、失智症、中度

       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以長期照護機構、

       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者需檢附)。

九、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以護理之家機構

       或醫院申請者需檢附)

十、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以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

       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者,其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需經

       當地社政機關驗章)。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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