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 籍 營 造 工
申請資格
(一)民間工程總經費達100億元以上或其發包個別工程達10億元以上,且工程期達1年6個月以上。(二)政府機關訂有書面契約之工程得標業者之總經費達100億元以上,其個別工程契約金達10億元以上,且工期達1年6個月以上。
民間工程總經費達100億元以上或其發包個別工程達10億元以上,且工程期達1年6個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