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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台主持人 陳O文 恐已有違反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嫌。
2014/06/30 15:30:45瀏覽312|回應0|推薦0

電台主持人 O 恐已有違反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嫌。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定有明文「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陳某在電台擔任 xx晚餐節目主持人,之前蔡英文與馬英九及宋楚瑜總統選舉時,當有民眾call in 提到宋楚瑜時就斷然掛掉電話並說他不討論不會選上的人,當時就讓人感到十分反感。這次他又故技重施,台北市長的候選人中,他又將對於要討論沈富雄的call in 電話,也是說不討論不浪費時間,這等說法,如再繼續,對於其他候選人極為不公,因為豈可在公用的媒體裡說誰不可能當選。此舉已明顯違反選罷法,應該對其予以控告才是。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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