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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0 08:32:14瀏覽10122|回應1|推薦9 | |
立委在立院的工作就是好好審查法案,但立委有幾個用心? 上一篇談到保險法177條罰則對應的144條處罰的理由的極不合理處,除了罰則欠缺彈性及處罰可以不問動機也不問行為人行為會發生何種效果,反正你違反這一條規定,我就開罰,政府此等專制與跋扈的行徑竟出現在民主台灣。 今天再就政府對人民處罰竟可以用辦法、規則、甚至行政命令來處罰人民,此等已公然違憲,希望所有立委參選人或者已經是立委的諸公好好想想,這些法令不是主管機關單獨訂定的,是經過三讀通過的,這樣的法律竟能三讀通過,當立委的能不羞愧嗎? 憲法第 15 條 人民之 …….. 「財產權」,應予保障。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參考附圖) 政府對人民處罰罰款就是限制了人民的財產權,而要限制人民的財產權的位階必須是法律,法律就是要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條文,今天主管機關在處罰人民時所根據的是他自己訂定的辦法、規則、甚至行政命令,「這不是違憲,什麼才是違憲」。 保險法144條是法律授權給主管機關定辦法,不是要他立罰則,用法律受權來偷渡變成罰款之依據,在撰寫法條時就已居心不良,同時主管機關必然也是認定立院沒有立委會仔細研究,所以,膽敢如此放肆的將法條送院三讀,果真,狡計得逞,人民就因此受不白之害。 憲法第 171 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 172 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主管機關用無效的規則處罰人民,人民屈服於主管機關淫威不敢抗議,而立委在立法時完全不懂在立什麼法?人民向立委陳情時,立委也不聞不問(我在保險公司上班時的陳情經驗),這樣的老立委群組,我們還要選他們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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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