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TAIWANCON - 週三 2014年04月02日, 10:07 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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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2 17:04:21瀏覽1548|回應0|推薦1 | |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行政院強力鎮壓學運,三月二十四日驅離學生和群眾時造成流血事件,引發學界高度關注,國內三十八位法學教授昨在網路上發動連 署,並發表「致北檢楊治宇檢察長及檢察官的公開聲明」,呼籲北檢檢察長、檢察官應徹查「國家暴力」的事件真相並追究刑責。 一天之內逾200學者連署 這項聲明是由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林鈺雄、李茂生、黃榮堅、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何賴傑、副教授楊雲驊等三十八人共同發表。到昨晚為止,已逾二百人連署,包括台大法學院院長謝銘洋、輔仁大學法學院長張懿云、台北大學法律系主任林國彬等人。 聯合聲明共對檢察官提出三項呼籲, 首先,檢察官應開始偵查國家暴力、儘速保全相關證據,檢察官是法律守護人,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開始偵查並徹底釐清武力驅離事件,還原真相。另外,檢察官 也應立即保全證據,如府院高層及警察首長之前後通聯紀錄、當夜行政院內外所有監視錄影器畫面等。 其次,應釐清驅離學生、醫護及下命令者事件真相及相關刑責,如員警驅離時有無持警棍攻擊學生頭部等重點、徹查員警驅離時有無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械使用條例」及「集會遊行法」,或使用鋼棍毆打靜坐學生等違反驅離比例原則情事。 徹查政府高層下令的刑責問題 聲明表示,檢察官應徹查員警有無脅迫醫療人員的犯罪問題,若有,則將違反具有我國國內法效力的聯合國兩公約規定,並可能構成我國「醫療法」第一百零 六條的對醫療人員施暴罪。聲明也指出,檢察官應徹查政府高層有無可能構成「共謀共同正犯」下命令致員警違法驅離、或縱容使用過當手段的刑責問題。 聲明最後提到,檢察官有責任查明真相,否則,可能構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濫權不追訴罪。此外,若有「上級」甚或「上上級」不當指導或干擾辦案,承 辦檢察官應遵守「法官法」以書面附理由的明文規定,不得遵守違法命令,否則可能構成移送評鑑事由。教授們強調,將持續追蹤楊治宇檢察長及檢察官處理這些案 件的程序及結果,包括起訴、不起訴或行政簽結在內。 .......................................................................... 50位法學教授連署 要北檢追究國家暴力324政院驅離行動所使用的國家暴力,引發國內法學學者強烈質疑。圖:新頭殼資料庫 新頭殼newtalk2014.04.01 林朝億/台北報導 針對324政院驅離行為,近50位法律系教授及5位國內法律系院所主管近日發起「一群法學教授致北檢楊治宇檢察長及檢察官的公開聲明」,要求檢察官應徹查國家暴力的真相。 以下是聲明全文及連署名單(相關連署還在進行中): 連署訴求:檢察官應徹查國家暴力的事件真相並追究刑責! 我們是一群法學教授,本於和魏揚聲押事件聯合聲明的相同立場,我們再度就行政院的武力驅離事件,針對全國各級檢察官—尤其是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的檢察長楊治宇及承辦檢察官,提出下列鄭重呼籲。我們的公開聲明由近四十多位國內刑事法學者共同發起,並開放全國法律系教授參與連署: 一、程序事項 檢察官應恪遵法定性、中立性及客觀性義務,秉持法律守護人的本分,遵守《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228條規定,主動開始偵查、徹底釐清事實並追究「行政權」有無過度使用武力的行為,勿枉勿縱。為達偵查目的並避免證據湮滅,檢察官應立即依法保全相關證據,如府院高層及警察首長之前後通信(聯)紀錄、當夜行政院內外所有監視錄影器拍攝畫面,以免坐失偵查良機。 二、實體爭點 由於驅離行動涉及一體行政的上、下級公務員,實體刑事法律問題的層次有別,檢察官偵查時應遵守相關《刑法》規定並注意向來實務見解,我們特別指出下列實體爭點: (一)員警驅離學生及民眾時的對人身犯罪問題 1、構成要件該當性問題 2、違法性問題 2) 比例原則之違反問題 (二)員警強制撤出急救站並驅離醫療人員的犯罪問題 檢察官應徹查員警有無脅迫醫療人員撤出急救站並驅離醫療人員之犯罪行為。 (三)政府高層下命令的刑責問題 政府高層縱未直接以其行為侵害學生法益或阻撓醫療行為,但若透過在前台實施的警察(或檢察官)而為之者,亦無礙其成立前述(一)(二)所列相關罪名之正犯。 從犯罪支配角度而言,下命者可能不只是共謀,而是首謀。當政府高階公務員違法而以命令介入時,其掌握了極其有效的公權力機制,雖然沒有自行出手,但他們卻是整件事情背後真正的操弄者。猶如國際上違反人道等罪名的審判原則所示,「整體來說,離實際殺戮行為越遠,需負的責任越大」,下命者更應為濫用國家暴力所造成的法益侵害負責。檢察官自應徹查證據並依法追究下命者的刑責。 三、如果,連檢察官也不給人民真相… 檢察官乃《刑法》第125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若有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或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們期許檢察官作為「法律守護人」,秉持良知與法律,並依《檢察官倫理規範》要求,公正、客觀、中立地還原行政院驅離事件的真相,釐清上述相關刑事責任問題。若有「上級」甚或「上上級」不當指導或干擾辦案,請承辦檢察官務必遵守《法官法》第92條的明文規定,不得遵守違法命令,且合法命令應符合「以書面附理由」的法定要式。否則,承辦檢察官自身亦無法免除刑事責任(無法主張依法令之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且可能依《法官法》第89條規定而被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 這一週來,台北地檢署傾全力要找出佔領行政院的首謀,甚至到了急切聲押的程度,但對於國家施用違法暴力部分,卻顯得毫無作為。我們再次呼籲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要真正做到《法官法》內所規定的公益代表人,超出黨派以外,公正超然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 共同發起人(近40位刑事法教授,依加入發起先後) 楊雲驊(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連署人(法律院系教授,依連署先後) 謝銘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院長) .......................................................................... 323週日晚上7點35分約300位學生帶頭衝入行政院 約1500位學生及民眾跟隨占領行政院 江狗下令清晨6點前警察驅逐抗議民眾 警察聚集5000位警力 分7批動作驅逐滯留現場約900位學生及民眾 警察執法過當 高壓水車噴射和平靜臥學生 鎮暴警察持警棍毆打和平靜坐無武器的學生 警察先趕走新聞媒體 見人就打 警察極度殘暴 專打頭部 打頭造成永久性傷害 專往死裡打 學生及民眾被打暈或頭破血流 救護車送往醫院醫治超過70位 沒到醫院的受傷學生及民眾更多! 警察行使職權時未依規定出示身份 不當使用警棍警盾 知法犯法 殘暴毆打學生! 介紹大家認識 就是這批黑帽的鎮暴警察暴力血腥毆打學生! 東森關鍵時刻節目說網友認錯人 不是涂姓警察! 被毆打昏迷或被強力水注沖昏迷? 王姓醫師後腦被打昏迷抽搐 永久性傷害! 一名嚴姓警察在臉書上發文,揚言要「用長盾打就好了…這樣血噴比較多!」 一名蘇姓警察在臉書上發文,揚言要「北上立法院抓女暴民…套子我帶了準備被我幹爆吧!」引發網友憤怒撻伐。一名女網友為此憤怒寄信送出數個保險套,以示不滿。 警察違法戴「手指虎」? 肉搜惡警! 肉搜惡警! 肉搜惡警! 肉搜惡警! 肉搜惡警! 肉搜紅衣惡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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