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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區公所現任調解委員任期即將屆滿,可否因故延長任期及延長辦理改聘作業?
2017/05/05 10:19:42瀏覽91|回應0|推薦0
第三十五條

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之聘任、連任或解聘,應由區長報請市政府同意後為之。

本條例除前項規定外,於直轄市、市之區調解委員會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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