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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山地原住民區調解委員聘任之程序,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辦理
2017/05/05 10:08:45瀏覽45|回應0|推薦0
第三十五條

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之聘任、連任或解聘,應由區長報請市政府同意後為之。

本條例除前項規定外,於直轄市、市之區調解委員會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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