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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17 20:36:27瀏覽133|回應0|推薦0 | |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攬工程,其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係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規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無法查考實際完成日期,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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