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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2 07:54:09瀏覽515|回應0|推薦2 | |
民主的社會,建立在自主權力之中,不過自主權,不是完全想做什麼就能做什麼,因為自主權力,不能建立在,他人的傷害或損失之上,對於這樣的自主權就該被限制,所以我們立法規範,來區分能和不能做的事。 法律之事範圍之廣,我也非專業,所以我只想討論一下酒駕的事,有關酒駕的法規,近年來已重新修定過,成效如何呢?每每看到重大車禍,十之一二都是酒駕,寫作本文時,電視新聞又傳來一起,酒駕逆駛高速公路,造成他人二死的悲劇。生命如此離去,多讓人感到不值和痛心,而肇事者僅額頭、腿部受輕傷,酒測值達零點九九,我們也別問酒醒後他將如何,除非生命可以重來,不然一切都已有殘缺。 為什麼會有人酒駕?為什麼他們要酒駕?此同理心我做不來,所以也想不透,但我個人的看法是,再多的理由,都不能掩蓋造成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危害,而且不是法律不夠重,因為法律的用途,在於規範眾人行事之準則,阻不對的事於發生之前,或規範不當情事發生後之罰則,「不知輕重的只是人心」,所以人不能不自知,錯的人永遠有所謂的所謂,因為逝者已無言。 有人說代客開車,所費太貴,相較生命財產損失,一切還是有所值,本人不是反對飲酒作樂,但還是希望各位能多告訴朋友,因為很多事,都需要旁人的協助才能控制,如果今天同飲的朋友能代為叫車,或不飲酒的朋友協助送飲酒的人回家,也許過程麻煩了點,但總比事後諸葛來的好一點吧,如果真的早知,就沒有如今了,不是嗎? 「勸君飲之莫行,願君慎之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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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