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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蠍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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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n≈ 這就是我們的生活 ≈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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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2 20:44
我最近受到很大 
請大家發動到→我的文章    去觀賞.推薦好嗎。
感恩ㄟ


一般人貪生怕事不敢爭取應有ㄉ權利.等待他人爭取.有最好.沒有也無所謂?可是不怕事ㄉ人還不是被貪政集體瀆職......爭ㄉ回公理嗎? 還得到【冤】】.
*默默的民生運動,不因此被污衊而滅,反倒臺灣民生運動萌芽..........
地方貪腐將因此萬人唾棄~

林家安(林小安)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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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1 02:51
安安!我來簽名了
^_^
小安

Capellia-禮讓行人實踐中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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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8 19:43

什麼是"fu"?有這個英文嗎?真的拼成FU嗎?從哪裡演變來的?

來看看我的說法:《是Feel,不是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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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6 11:37

引用文章英文一定可以學得好

NetSpider (NetSpider)你把我教導你的留言除掉再偷改正!還把我列入黑名單!哈哈哈,有風度點嘛!你!

真的很扯,這篇教英文文章下的大字:

It Work for Me! I Wish It Work For You Too!

最基本的國中文法都是錯的!!! 第三人稱單數加 SSSSSSSS

寫林毅夫的文字也是一樣半瓶水響叮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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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6 11:31
引用文章<>沒有搔到癢處
熊寶寶一號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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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5 14:01
轉移焦點的不是陳長文, 而是網路蜘蛛
陳長文律師依法論法, 談的根本不是林某是否犯罪, 談的是
1. 照刑法追溯期限, 林某的 30 年追溯其很快就到了.
2. 中共已不是叛亂團體, 依法論法, 逃到對岸已經不是投敵了

老兄你忙著 copy&paste 陸海空軍刑法實在沒有搔到癢處
以陳長文律師多年法界經驗, 依法論法, 探討林某通緝令的有效性, 本來就是天經地義之事.

順道提一點
陸海空軍刑法第十四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些主張以街頭路線抗爭的台獨分子是不是都該判死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呀? 30 年可是還沒有過呀! 我們是否也應該以相同的標準執行陸海空軍刑法第十四條呢?

當然林某是否欠台灣一個道歉, 或是陳長文是否應該為所有台籍陷大陸的老兵說話, 那是政治立場的層面. 黑貓中隊於冷戰時犧牲過半, 我也不見網路蜘蛛為文哀悼呀! 你的名聲或許沒有陳律師大, 但在網路時代, 你的空間不會比陳律師少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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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6 11:30
以下這些人是名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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