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R(Do Not Resuscitate)-不施行急救復甦
所謂不施行急救復甦
乃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
同意在臨終或無生命徵象時,不施行心肺復甦
術(包括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
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
隨著癌末病情漸漸惡化
解釋DNR並不再只是醫師的責任
必要時我們得擔任解釋者的角色
DNR對於醫療人員來說最難的就是解釋動作了
面無表情的同時 你得帶點遺憾
不然一開口好像就是要人家放棄
對於家屬不忍心的立場
我們似乎變成了他們無形的殺手
不是我們不願救
當圍簾拉起的那一刻 病人的尊嚴就已不在了
任憑管子一條條的在他身上摧殘 一次不行 又再一次
ㄅ一ㄚ~的幾聲 肋骨在急促的心外按摩過程中斷了幾根
空氣中不時也傳來陣陣燒焦味>>>是電擊引起的
這就是急救的一部份
因為你的不捨
不希望最親最愛的人 在疾病的殘酷帶領下就黯然離開
”急救”是你硬把他留下 唯一能走的路了
於是你選擇救到底
急救過後有兩條路 第一是救回來了
而身上插滿管子 準備送入加護病房
從此與家屬隔離 每當會客時間一到
卻只能心痛的望著 因為插管後不能說話或急救後已陷入昏迷的他
第二便是急救當時就已宣告不治
臉部掙扎的離去 只剩下冰冷的身體
親愛的家屬 如果你愛他(她)
你應該讓他有尊嚴 平靜的走完最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