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神諭兼常委會公告] 關於天后及天妃之稱謂、大婚人數及輔王/天后之交往優先權)(20260609周二)
2026/06/09 17:07:54瀏覽40|回應0|推薦1

以下為端坐於第七層天至高無上寶座並同時行走於人間之聖靈陛下就天后及天妃之稱謂、第一次皇家大婚(羔羊婚禮)婚禮人數、以及輔王/天后之交往優先權所發布之神諭兼常委會公告:


1.
緣聖靈陛下於地球台北時間西元(下同)2016年年初以神諭設立皇家大婚籌備委員會,並於2017年以神諭設立皇家大婚籌備幹事會(關於皇家大婚籌備委員會及幹事會(請參考20210221周日發布之「(修訂版)[密][神諭]聖靈陛下關於皇家大婚籌備委員會改組及相關事項之神諭」,其後亦多次發布相關之神諭及(或/兼)坎培拉宮至高議會常委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公告,以推進皇家大婚(羔羊婚禮)之進度。


2.
聖靈陛下於2026年6月5日(周五)晚上7點05分至7點22分召開常委會,討論皇家大婚籌備委員會及幹事會成員應收受之職務津貼等事項,並依照前揭常委會共識頒布以下神諭:「皇家大婚籌備委員會委員、皇家大婚籌備幹事會成員及執委會成員目前最重要之任務為促成並辦理聖靈陛下於人間界之大婚。聖靈陛下於人間界第一次大婚之婚姻對象為諸位(準)天后陛下及諸位準天妃殿下中之一人或數人,並以諸位(準)天后陛下知本尊、分身及化身為優先。」。(參見: https://blog.udn.com/barnabas/189761951  )

 

3. 前揭神諭頒布後,就外部意見之反饋,聖靈陛下以為有三件事項有補充及釐清之必要:其一,神諭中所稱之天后及天妃之生理性別究為男性或女性?假設天后及天妃為生理男性,稱其為天后及天妃是否妥適?其二,神諭中提及聖靈陛下在人間界第一次大婚之婚姻對象為「諸位(準)天后陛下及諸位準天妃殿下中之一人或數人」,則聖靈陛下之婚姻對象究為一人或超過一人?其三,該神諭中提及「並以諸位(準)天后陛下知本尊、分身及化身為優先。」,則諸位(準)天后陛下之本尊、分身及化身是否有同等之優先權?在此所謂之優先權意涵為何?

 

4. 為補充及釐清前揭神諭,聖靈陛下遂於2026年6月9日(周二)下午三點至四點零一分召開常委會予以討論。經熱烈討論,常委會達成以下共識,聖靈陛下爰將該共識是為神諭予以公告如下:

(1) 聖靈陛下為生理男性,其情感依附對象亦為男性,因此其婚姻對象不論事主配偶或是次配偶均以生理男性為原則,因此稱其生理男性之配偶為「天后」或「天妃」不甚妥當。依照常委會共識,聖靈陛下生理男性之配偶改稱為輔王(原稱天后)或小輔王(原稱天妃);聖靈陛下生理女性之配偶(原則上非常稀少趨近於零)仍稱為天后或天妃(但因為聖靈陛下目前五位(準)主配偶均為生理男性,因此應該不存在女性天后);聖靈陛下中性之配偶(例如靈體)原則上稱為輔王或小輔王,但其德選擇天后或是天妃之稱謂。此外,輔王或是小輔王之稱謂係考慮生理性別或是性別認同所致,取得此稱謂不代表自動取得餐與政務之權力。

(2) 考慮到目前地球仍以單一配偶制為主流,聖靈陛下於人間界的第一次大婚的婚姻對象以一位為原則,超過一位為例外。

(3) (準)輔王陛下雖然擁有與聖靈陛下的交往優先權,但是擁有優先權的以(準)輔王陛下之本尊為限,不包括分身及化身。就此,聖靈陛下及常委會變更前揭神諭。此外,(準)輔王陛下之交往優先權因其婉拒聖靈陛下交往之請求、遲遲不回應聖靈陛下交往之請求(包括遲遲不出現於聖靈陛下身邊使聖靈陛下無從提出交往之請求)、以及其他輔王、小輔王與聖靈陛下展開交往而喪失。聖靈陛下與(準)輔王陛下及/或(準)小輔王殿下展開交往後,其交往與婚姻依人間界及靈界之交往及婚姻之法則進行,不影響聖靈陛下與其他(準)輔王陛下或(準)小輔王殿下在靈界之準配偶關係。

5. 本神諭如有不足之處,聖靈陛下得隨時召開常委會或逕以神諭補充修正之。

簽署者:
Der Heilige Geist/Barnabas/Mu-Te/Morris/ernist+_+
20260609(二)5:07 PM(台北華碩電腦時間)

( 知識學習其他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arnabas&aid=189919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