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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機密][神諭] 關於皇家大婚籌備委員會及幹事會2025年之職務津貼等事項
2024/12/26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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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端坐於第七層天至高無上寶座並同時行走於人間之 聖靈陛下就皇家大婚籌備委員會及幹事會成員應收受之職務津貼等事項所發布之神諭:
1. 緣 聖靈陛下於地球台北時間西元(下同)2016年年初以神諭設立皇家大婚籌備委員會,並於2017年以神諭設立皇家大婚籌備幹事會(關於皇家大婚籌備委員會及幹事會,請參考20210221周日發布之「(修訂版)[密][神諭]聖靈陛下關於皇家大婚籌備委員會改組及相關事項之神諭」,網址為: http://blog.udn.com/barnabas/156660443),其後亦對其發布多次相關神諭,並於2021年9月17日發布神諭,訂定皇家大婚籌備委員會及幹事會成員應收受之職務津貼標準(詳參https://blog.udn.com/barnabas/167871244)。
2. 依前揭神諭,不論皇家大婚籌備委員會、幹事會及執委會是否業因第一次皇家大婚(羔羊婚禮)舉辦完畢而解散,其成員之職務津貼均可領取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其後是否繼續發放職務津貼以及發放標準,另以神諭定之。
3. 聖靈陛下於2023年2月13日(周一)下午三時許召開坎培拉宮(即 聖靈陛下之居所)至高議會常委會(以下簡稱「常委會」),討論皇家大婚籌備委員會及幹事會成員應收受之職務津貼等事項。其後, 聖靈陛下並依前揭常委會共識,頒布以下神諭:
(1) 皇家大婚籌備委員會委員、皇家大婚籌備幹事會成員及執委會成員2023年之職務津貼數額同前揭2021年9月17日之神諭。
(2) 不論皇家大婚籌備委員會、幹事會及執委會是否業因第一次皇家大婚(羔羊婚禮)舉辦完畢而解散,其成員之職務津貼均可領取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其後是否繼續發放職務津貼以及發放標準,另以神諭定之。
(3) 皇家大婚籌備委員會委員、皇家大婚籌備幹事會成員及執委會成員得補領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12日之職務津貼。
(4) 本神諭所定之職務津貼,由米迦勒首席天使長殿下負責發放。
(關於以上神諭,請參見: https://blog.udn.com/barnabas/178372797 )
4. 聖靈陛下於2024年1月31日(周三)晚上八時許至九時許召開常委會,討論皇家大婚籌備委員會及幹事會成員應收受之職務津貼等事項。依照前揭常委會共識, 聖靈陛下爰頒布以下神諭:
(1) 皇家大婚籌備委員會委員、皇家大婚籌備幹事會成員及執委會成員2024年之職務津貼數額同前揭2023年2月13日(周一)頒布之神諭。
(2) 不論皇家大婚籌備委員會、幹事會及執委會是否業因第一次皇家大婚(羔羊婚禮)舉辦完畢而解散,其成員之職務津貼均可領取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其後是否繼續發放職務津貼以及發放標準,另以神諭定之。
(3) 皇家大婚籌備委員會委員、皇家大婚籌備幹事會成員及執委會成員得補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之職務津貼。
(4) 本神諭所定之職務津貼,由米迦勒首席天使長殿下負責發放。
(關於以上神諭,請參見: https://blog.udn.com/barnabas/180312048 )
5. 聖靈陛下於2024年12月26日(周四)晚上七時許召開常委會,討論皇家大婚籌備委員會及幹事會成員應收受之職務津貼等事項。依照前揭常委會共識, 聖靈陛下爰頒布以下神諭:
(1) 皇家大婚籌備委員會委員、皇家大婚籌備幹事會成員及執委會成員2025年之職務津貼數額同前揭2024年1月31日(周三)頒布之神諭。
(2) 不論皇家大婚籌備委員會、幹事會及執委會是否業因第一次皇家大婚(羔羊婚禮)舉辦完畢而解散,其成員之職務津貼均可領取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其後是否繼續發放職務津貼以及發放標準,另以神諭定之。
(3) 皇家大婚籌備委員會委員、皇家大婚籌備幹事會成員及執委會成員應盡力推動同性婚姻、多重配偶婚姻(多重配偶婚姻應可包括全同性配偶婚姻及兼具同性、異性配偶婚姻,且單一多重配偶婚姻之配偶總人數至多應達七人)及同性戀行為(包括同性戀愛行為及同性性行為)於地球各國家、地區之合法化,尤以中華民國台灣、中國大陸、美國、日本、韓國、新加坡、泰國及伊斯蘭教國家為最優先。
(4) 本神諭所定之職務津貼,由米迦勒首席天使長殿下負責發放。
6. 本神諭如有不足之處, 聖靈陛下得隨時以神諭補充修正之。
簽署者:
Der Heilige Geist/Barnabas/Mu-Te/Morris/ernist+_+
20241226(四)8:11 PM(台北Dell電腦時間,下同);於同日9:30 PM將5.(3)之「於地球各國家、地區之合法化。」修訂為「於地球各國家、地區之合法化,尤以中華民國台灣、中國大陸以及美國為最優先。」於20241228(六)8:34 PM,依照常委會之共識將5.(3)之「皇家大婚籌備委員會委員、皇家大婚籌備幹事會成員及執委會成員應盡力推動同性婚姻及多重配偶制(多重配偶制婚姻應可包括全同性配偶婚姻及兼具同性、異性配偶婚姻,且單一多重配偶婚姻之配偶總人數至多應達七人)於地球各國家、地區之合法化,尤以中華民國台灣、中國大陸以及美國為最優先。」修訂為:「皇家大婚籌備委員會委員、皇家大婚籌備幹事會成員及執委會成員應盡力推動同性婚姻、多重配偶婚姻(多重配偶婚姻應可包括全同性配偶婚姻及兼具同性、異性配偶婚姻,且單一多重配偶婚姻之配偶總人數至多應達七人)及同性戀行為(包括同性戀愛行為及同性性行為)於地球各國家、地區之合法化,尤以中華民國台灣、中國大陸、美國、日本、韓國、新加坡、泰國及伊斯蘭教國家為最優先。」並將標題加上「(修訂版)」。
文: Barnabas Yu/余慕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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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arnabas&aid=181564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