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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2 10:05:58瀏覽3062|回應0|推薦12 | |
[同志神學五部曲之五] 淺論聖經與同性戀議題-給小P的兩封信(兩信合併)
(這篇文章之作成為筆者在20131215及20131216兩天寫個一位好朋友的兩封信合併,基本上只做了一些隱匿收信者身分的修正而已) Dear 小P, 謝謝你跟我分享了你對同性婚姻及多重配偶制的看法。(省略一句) 首先是同性戀愛跟同性婚姻的問題,我簡單的分幾點來講。首先我同意你的看法,就是我們是順從神而不是順從人(參使徒行傳五章29節),所以如果神的旨意真的是反對同性戀愛的話,那麼我們身為基督徒自然應該遵從神的命令反對同性戀愛跟同性婚姻,所以現在我們的重點是探討神的旨意到底是不是反對同性戀愛及同性婚姻。這邊我覺得可以從四方面入手探討。首先我們要探討的就是聖經寫的話,即便是先知使徒的話也未必代表神的心意,或者至少是可以用後面的啟示廢除之前的啟示或命令。第二方面則是探討保羅本身關於同性戀的發言可信度的問題(保羅應該是新約中唯一明白反對同性戀的新約作者,其他人的話都有些模糊,即便是猶大書一章七節亦然,詳後述)。就此而言我將引用保羅對婦女地位所作的發言並一一予以駁斥,由此以見得保羅在爭議性問題未必真得獲得聖靈啟示,所以他關於同性戀的發言其實只是他的個人見解而不能代表神的意見。第三方面我則引用舊約聖經的兩處經節來證明在舊約時代就有受神祝福的同性戀情。最後也是第四方面,我將駁斥許多反對同性戀的聖經內或聖經外的理由。 一、 使徒或先知的發言甚至著書立說未必代表神的看法,且是可以被修改的 (一) 耶穌基督關於離婚的發言廢棄摩西律法 摩西在申命記24章1節明確允許因各種理由的休妻(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什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這寫在摩西五經中,明顯是摩西以為是神的旨意。可是基督耶穌的看法就完全不同。耶穌說,摩西因為你們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馬太19章8-9節,另參馬太5:31-32)由此可見,耶穌基督認為摩西所設立的休妻制度是不符合神心意的。如果連帶以色列人出埃及的大先知摩西都可能傳錯神的話,保羅傳錯神的話一點都不難以相信。 (二) 使徒行傳中使徒廢棄舊約律法 初代教會在討論外邦人到底要不要遵守摩西律法則有所爭論。最後是在彼得發言表示不宜將摩西律法強加於外邦人之後,使徒雅各一鎚定音。雅各說:「所以據我的意見、不可難為那歸服神的外邦人.只要寫信、吩咐他們禁戒偶像的污穢和姦淫、並勒死的牲畜、和血。」( 行傳15:19-20)而最後眾使徒寫給外邦教會的信是這樣:「因為聖靈和我們、定意不將別的重擔放在你們身上.惟有幾件事是不可少的、就是禁戒祭偶像的物、和血、並勒死的牲畜、和姦淫.這幾件你們若能自己禁戒不犯、就好了.願你們平安。」這邊我們可以發現三件事。第一,新的啟示是可以修改舊的啟示的,所以我們也無須遵守一堆舊約亂七八糟的律法。第二,利未記18:22不可與男人茍合的律法可能已經被廢除(有爭議,有主張只有宗教儀式性的律法被廢除而道德性律法未被廢除的)。第三,初代教會的使徒可能有一種傾向,就是把自己的意見當成神的指示。例如雅各原本只是說他自己的意見是如何如何,可是等到寫成書信寄給外邦人的時候就變成聖靈跟眾使徒一致的意見。 二、 保羅關於婦女地位問題的發言顯示他對性道德的發言未必能代表神旨 保羅雖然在加拉太書3:27-28中有男女平等的經文,可是他在很多書信中都有很多男女不平等的經文,如林前11:3-16;14:34-35、以弗所書5:22-24、歌羅西書3:18、提前2:9-12。這些經文中保羅提出了一些理由來證立婦女必須順服丈夫或是男人。他主要的理由為: (1)起初,男人不是由女人而出,女人乃是由男人而出;(2)男人不是為女人造的,女人乃是為男人造的(林前1:8-9);(3)因為先造的是亞當、後造的是夏娃;(4)且不是亞當被引誘,乃是女人被引誘,陷在罪裡(提前2:13-14) 這四個理由都很薄弱。就第一個理由而言,首先我們要知道創世記有兩個創造世界跟人類的版本,如果依造創世記第二章的記載,的確夏娃是由亞當而出,可是如果我們依據創世記第一章27節的經文,那麼神是同時依照自己的形象造男造女,未必有先後可言。再者,即使第一位女性是由亞當的肋骨所造成,可是以後所有的男性都是從女性(母親)而出,因此,這個理由的說服力十分薄弱。 在就第二點而言,神是看男人沒有配偶不好,所以要造個伴侶來幫助他。由此可見男人才是虛弱須要女人幫助的人!再者,女人即便被定位為幫助者,這也不代表女人的地位就要低於男人,因為詩篇中就有若干經節中提到神是我們的幫助者,難道我們可以因此認為神的地位比我們低嗎? 關於第三點我們在探討第一點時已經提到亞當之受造未必先於夏娃。再者,如果是以先造及後造區分地位的話,那年紀大的女人之地位顯然要高於年紀輕的男人囉?因此,這個理由也沒有什麼說服力。 至於第四點就更可笑了,夏娃被蛇誘惑而吃分別善惡樹的果子固然是犯罪,可是其後夏娃又拿該果子給亞當吃的時候,亞當也吃了,亦即亞當也同樣犯罪,只是比夏娃晚一點而已。此外,如果根據創世記第二章的版本,耶和華上帝的命令應該是先發布給亞當的,其後亞當再轉述給夏娃,因此,夏娃犯罪的時候亞當很可能也應該負擔連帶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 (剩下部分我明天再寫) 三、 舊約有兩處經文證明神也祝福同性戀情 (一) 神祝福女女同性戀愛 請參考路得記1:16-17。路得對她的婆婆說:「路得說、不要催我回去不跟隨你、你往那裡去、我也往那裡去.你在哪裡住宿、我也在那裡住宿.你的國就是我的國、你的 神就是我的 神.你在那裡死、我也在那裡死、也葬在那裡.除非死能使你我相離、不然、願耶和華重重地降罰與我。」這樣子的對話,除了他們有同性戀情外是很難解釋。當然我也不是說路得就是純粹的同性戀,畢竟他除了先嫁的丈夫外,後來又嫁給耶穌基督肉身上的祖先波阿斯。要知道,人的性取向其實是一個光譜,假如我們說0是絕對的同性戀、7是絕對的異性戀,則0跟7的人都不多,大部分的人會落在0及7之間,也就是說大部分的人都是雙性戀,只不過有些人比較靠近同性戀,有的人比較接近異性戀。 (二) 神接受男男同性戀愛 請參考撒母耳記上20:17,30。經文分別是「約拿單因愛大衛如同愛自己的性命、就使他再起誓」;「掃羅向約拿單發怒、對他說、你這頑梗背逆之婦人所生的、我豈不知道你喜悅耶西的兒子、自取羞辱、以至你母親露體蒙羞麼。」這兩節經文足以說明大衛與約拿單有超出友誼的戀情,甚至可能有發生性行為,而且約拿單可能是零號,所以才讓掃羅王如此生氣。當然,約拿單也不是純粹的同性戀,畢竟他還留有孩子,所以約拿單跟大衛王應該都是雙性戀,而且他們的戀愛並未受到聖經譴責(只是被已經失去主恩寵的掃羅王譴責)。 四、 許多反對同性戀的理由均站不住腳 這邊我列舉並反駁一些反對同性戀的聖經內或聖經外的觀念。 (一) 聖經說(男)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而非丈夫)聯合成一體: 這樣的經文聖經至少有三處。不過這些經文並無法證立神眼中看為好的婚姻制度限於異性戀。因為我們在講話時常常都必須選擇最簡短有效的方式說話,因此一句話通常會有例外狀況(而且例外還會有例外,以此類推),可是如果要把例外狀況也全部寫出來,這是很費力的事情。所以囉,聖經說(男)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聯合成一體並不是只允許異性戀婚姻,而只是說話方便而已,畢竟異性戀婚姻還是多數。 (二) 聖經裡被創造的是Adam and Eve, not Adam and Steve 這個論點比前一個論點還要薄弱,因為神起初造人的時候這世界就只有一對夫妻的存在,假如神一開始就創造兩個男人或兩個女人並任由他們發展戀情的話,基本上人類在他們死後就會滅絕了(除非神再創造一些人類)。所以為了考慮種族繁衍的要求,神在創造人類的時候先創造一對異性戀的男女是非常正常的事情。 (三) 如果有太多的同性戀者,這世界就不能繁衍眾多,治理這地 這個論點比起前一個論點更薄弱。要知道,如果是在人類剛創造的時候,那時候當然要鼓勵異性戀多多生孩子。可是如今世界上人類已經多達六七十億,此時已經沒有鼓勵生育的必要了,因此同性戀反而可以控制世界人類數量不致於增加過速,提早消耗完地球的資源。當然,我也知道世界上有些國家是出現人口負成長的現象,不過這些國家可以採取鼓勵移民的政策來對應其人口老化的問題,而不必反對同性戀。附帶一提,如果國家允許同性戀家庭領養小孩的話,同志們也可以對人口增長作出貢獻。 (四) 聖經似乎沒有同性戀合法的經文: 關於這個問題我前面已經提出路得跟約拿單的兩個例子,至於申命記及其他保羅書信反對同性戀的經文,我在前面兩個部分已經有所回應,關於小P提出來的反對意見,我會在處理完同性戀議及多重配偶制度後再予以回應。 (五) 男男女女沒有作愛的生理構造 關於這個問題也並不難回答,我在此僅以男男間的作愛為例加以駁斥。首先呢,誰規定男生同男生間的作愛一定要進行插入性的一、零行為?男人間也可以單單的愛撫即可或作六九。退步言之,即使男男作愛要進行一零的插入性性行為又有什麼不可以?反對者可能說男男的一零因為必須使用到肛門,所以不但骯髒而且違背神對肛門的預定作用,即排便。可是這個論點也很好對付,因為如果男男作一零性行為,那身為零號的男人在作愛前自然會花很多力氣把肛門及其內的腸道清理乾淨。至於肛門的目的僅是用來排便是誰說的呢?聖經絕對沒有這樣的經文。而且一樣器官作兩件事情這也不是不能想像的,例如男人的陰莖就是用來排小便,又可用來與女人作愛。因此,男人的肛門一方便用來排便,另一方面又用來與男人作愛完全可以想像。甚至,由於男人間進行一零性行為的難度超過男人與女人間的性行為,某種程度上也可說是男男同性戀比起異性戀更為動人。 (六) 同性戀可能有強凌弱的可能性: 關於這一點沒什麼好多說的,就如同同性戀可能有強凌弱的可能,異性戀間同樣可能發生強凌弱的事件,所以這個論點也是非常的薄弱。 (七) 同性戀是先天造成還是後天造成? 這個論點大致是說如果同性戀是先天造成,則可容忍度比較高;反之,如果同性戀是後天造成,則可容忍度較低,甚至會主張加以「治療」。不過根據我的了解,絕大多數的教會的立場是不管同性戀是先天造成還是後天造成,總之是全部反對。我個人的暫時看法是這樣,同性戀基本上是先天造成的(這點跟小P最近的那封信看法應該一致),不過我也承認會有後天誘發的同性戀(例如在純男校讀書或是在軍隊當中),只是這些所謂後天誘發的同性戀,他們原本先天上就有同性戀的傾向,只是因可能比較靠近3、4所以之前沒有顯示出同性戀的傾向,直到進入男校或軍隊才把其先天具有的同性戀傾向開發出來。 終於把同性戀議題大體講完,真是高興(花了我好多時間!),現在我來簡短的講一下多重配偶的制度。(以下省略) 版權聲明:本文允許自由轉載或引用,但轉載或引用時請註明出處,謝謝。 巴拿巴+_+ 20190912(四)10:05 AM(台北華碩電腦時間,下同)、小修內文與標題於同日10:12 AM;再小修於同日10:19 AM(修改基本上為隱匿收信人身分);在小修於同日10:45 AM(主要修正為說明本文之來龍去脈及版權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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