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雄市政府某局處任職的陳姓男子,二年多前與女同事的未成年女兒交往並發生性行為,當時就讀國中三年級的被害少女受不了他每次見面都要做愛,決定和他分手。女同事發現後提出告訴,高雄地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將他判刑三年。陳姓男子可以上訴。
判決指出,97年12月間,陳姓男子(24歲)因女同事的女兒要參加畢業旅行,答應出借家中的行李箱,並將行李箱持往女同事家,在巷口交給女同事的女兒,兩人因而相識,並成為男女朋友。
從97年12月底到98年3月間,陳姓男子在他祖母住處,與女同事的女兒發生約10次的性關係。直到98年4月間兩人分手,女同事發現女兒在電話中和對方吵架,追問之下查出兩人有性關係,陪同女兒向警方提出告訴。
陳姓男子辯稱,他和女同事的女兒只是普通朋友,沒有交往,沒有發生性交行為,也不知道對方未滿16歲。
但女同事的女兒作證說,第一次除了性交還有口交,當時她覺得不舒服,因為愛對方,就一直下去,後來受不了男友每次都要求性交,她才提出分手要求。
女同事表示,她知道陳姓男子喜歡她女兒,曾要求在不影響女兒課業的情況下,只做普通朋友。她發現陳男對不起她女兒後,曾打電話質問,對方承認和她女兒發生性關係,卻說:「妳確定妳女兒是處女嗎?跟我是第一次嗎?」她聽了很生氣,決定提告。
因被害少女能清楚指述陳男祖母家房間擺設,以及他身上衣服遮掩部位的特徵,法官認定陳男與少女發生性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