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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回復如下:
2010/12/14 20:21:18瀏覽267|回應0|推薦0
您好: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99年11月26日函轉台端寄送行政院院長信箱電子郵件已收到。
有關您所轉意見本會已收到,針對所提回復如下:查勞動基準法係規範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律,該法相關規定均已衡酌勞工權益及產業發展。依該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其立法意旨係以維持勞工基本生活為目的,現行基本工資每月17,280元,每小時95元,凡經本會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或工作者,勞雇雙方得在不低於前開數額之前提下,自行約定工資數額。本(99年)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經審慎考量,通盤參考包括物價指數、經濟成長數據及就業狀況等相關因素並兼顧未來經濟成長之動能,建議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17,880元、每小時98元,調幅3.47%。全案經行政院核定照准,自100年1月1日起施行。
另有關非典型工作一節,查勞動基準法自73年7月30日公布施行以來,第二章勞動契約條文,迄今未曾修正,經過二十餘年的社會變遷,當初立法時之社會情況、產業結構及勞動市場皆已有大幅改變,勞動契約章確已有檢討必要,以保障勞工權益,並增加企業用人意願。
有關企業目前盛行以勞動派遣作為運用人力的方式,然僱用與使用分離的三方勞動關係易造成雇主責任不明確、僱用不安定的疑慮,本會已研訂「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提示勞動派遣三方(派遣單位、要派單位、派遣勞工)應注意事項,供各界參考。
為符合社會時勢所需,並因應各界所提保障派遣勞工權益之建議,勞委會擬在維護勞動權益原則下研修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章,以研訂適切合宜的勞動契約規範,並增訂勞動派遣保護法制,目前業務單位研修方向重點如下:(1)定期勞動契約規範:明訂得訂定定期契約情事及定期契約期限、完善定期契約法定更新規範、增訂雇主書面通知定期契約期間及內容義務,使定期契約規範其更能符合當前勞動市場對於臨時性工作之供需,並減緩定期契約之爭議。(2)勞動派遣規範:明訂勞動派遣及三方關係、使用勞動派遣之範圍與限制、對要派單位加重相關責任、保障派遣勞工權益,穩定就業關係。(3)其他:明訂解僱最後手段原則,增訂違約金、最低服務年限、競業禁止等相關規範,調整事業單位轉讓規定等,進一步保障勞工權益。
為廣泛徵詢各界意見,進一步研議修法內容並避免濫用勞動派遣,本會已分別邀請政府部門、勞工團體及工商團體召開多場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座談會議,進一步說明修法內容及徵詢各界意見,俾利推動法案研修工作及相關法制作業。未來本會將持續廣泛諮詢各界意見,促使法案內容能保障勞工權益並兼顧勞動市場需求。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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