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還給我們選擇姓氏權
台灣《民法》僵固在父權體系落後思惟的例子很多,其中之一就是成年子女不能按自己的要求更改姓氏,除非提出原姓氏對本人「不利影響」的事實證明。
就
像離婚要提傷害證明一樣,是對個人權利的法律暴力限制。不愛對方竟不能當成離婚的理由。有些妻子受丈夫家暴,女兒遭獸父性侵,離異後孩子被法律逼迫還要頂
著家暴父親的姓氏過活。
設限成年仍為德不卒
等
失婚女性再嫁後,即不斷有人問她:「你們的小孩為什麼不跟你們同姓?」孩子也可能會被其他小朋友譏笑「拖油瓶」。有名張姓婦女和孩子常被老公毆打,離婚
30年小孩歸她撫養。如今孩子已超過30歲,願改從母姓,但向法院聲請時,法官竟說她前夫沒作姦犯科等對他們的「不利影響」,駁回改姓的聲請,讓她和孩子
都很痛苦。
昨天多名婦女界代表聯同26名立委提案要求修改《民法》條文,將對當事人「不利之影響」改成「為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並賦予成年子女可變更為
父姓或母姓的權利。我們認為,這還是小腳放大,為德不卒。首先,為什麼改姓只限於成年人?為何一定要有最佳利益等條件?那還是會發生母親再嫁,孩子被詢問
和譏笑的事情。應改為只要負責撫養孩子的一方要求給孩子改姓即可。孩子成年後,有權利再改姓氏。
法界總是很保守。法務部司長就表示《民法》規定的姓氏與親屬、繼承都綁在一起;若姓氏鬆動,連帶親屬與繼承都鬆動,權利義務會發生極大的改變。如
果這麼了不起,那別的國家怎做到的?姓氏改變有什麼關係,都在戶政事務所有紀錄。這個世界幾十年前就發明了一種叫做電腦的東西,可以大量儲存資料,不知司
長聽過沒?所以親屬與繼承都不是問題。
國家請收回你的髒手
有法官說,聲請改姓大多會通過,只要有一點點「不利影響」,法官都會批准改姓,所以不需要修法。以前國民黨
政府為《戒嚴法》辯護也是說《戒嚴法》只實施了5%,所以不必擔心,也不必廢除。說得通嗎?台灣《民法》分明是建構父權血緣譜系的幫兇,親屬和繼承說的就
是這個。公民選擇姓氏權就像選擇性別權一樣,是基本人權。國家請收回你的髒手,還給人民選擇姓氏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