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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懲虐貓…問題在教育
2010/04/01 15:16:59瀏覽334|回應0|推薦0
法懲虐貓…問題在教育





















日昨媒體報導虐貓致死台大博士生重判一年半新聞,且刑期之重創下司法史紀錄。我國動物保護法已立法十二年個年頭了,這則新聞
確實反應了國人對尊重動物生命的歧異。


許多人認為飼養動物而對牠擁有財產權或施以暴行,也有人會看到動物受虐待而憤怒。筆者認這個判例不只是法制伸張動物生命權的議題,更應從倫理道德層面的思
維來檢討與決解,才能有效減少虐待動物之事件發生。


筆者近年來的研究發現,飼養寵物的盛行衍生層出不窮的問題,包括動物傷人,肇事寵物的下場通常就是立即被送養、棄養、囚禁隔離,甚至處死;另有環境衛生與
噪音問題,民國九十五年中村夫婦來台long
stay,因受不了台灣滿地狗屎落荒而逃而成了國際新聞,同時也影響我國推動長住計畫;此外還有人畜共通疾病、棄養動物、虐待動物。近年來高知識分子虐待
動物事件頻傳,使得虐待動物也是飼養寵物時值得探討的課題。飼養寵物所衍生的已不是單一問題,而是動物的價值、社會道德與人道關懷多層面向的問題。


飼養動物者對動物應有道德上的考量嗎?這種思維在兩百年前已經受到哲學家的密切關注,英國羅蘭斯在一八二○年提出人類應承認動物的道德地位,並予以法律保
護的思想觀後,英國議員馬丁提議的「對待牲畜法案」遂於一八二二年在議院通過,其主要內容乃針對防止農場和役用動物等畜牲之不當對待和虐待。至此,人類與
動物的關係展開了一個新的紀元,動物保護等相關名詞也初見於法律。


近年來提倡動物福利也成為保護動物新思維,其應享有免於飢渴、不適、痛苦與傷害、恐懼與不當對待或精神痛苦的自由等五大基本自由。世界自然憲章要求:「
種生命形式都是獨特的,無論對人類的價值如何,都應該得到尊重,為了給予其他生物這樣的尊重,人類行為必須受道德準則的約束。」但這些哲學思維仍未能轉化
為保護動物的態度與行動,而成為普世的價值?其問題在於法律條文中無法說明哲學思辯內容,讓虐待動物者或民眾覺得動物應有其自身的權利與其道德價值。


立法與教育是目前世界公認解決寵物問題的黃金定律。動物倫理的最終目標是發揚人類的愛,以維護動物的基本權益,而非建立動物的特權。所以動物倫理是人類對
待動物的行為道德判準,是透過科學數據與哲學思辯所建議的理性標準。


此次虐貓致死的事件,也凸顯保護動物教育課題與題材的缺乏。基於「動物價值」與「眾生平等」的理論,強調人類與動物的道德關係,因此,從教育著手,才是積
極治本的方法。




【2010/04/01 聯合報】@ http://udn.com/

生命再定位 動保里程碑





















從人類開始有文明以來,知識分子就一直被道德的問題吸引,因為人類文明的提升端賴道德的深度。


昨日聯合報頭版報導博士生虐貓案之判決,令人動容。尤其法官指出「生命無價眾生平等,動物與人類都是宇宙的一環,並無輕重之分…」說明本案判決是基於一個
生命本身道德邏輯產生的公平正義和道德義務,而非「仁慈」的施捨。


從「動物與人類都是宇宙的一環」這句話中,亦看出我國的法律亦肯定動物與人類一樣,均具有「深層生態」的價值,意義深遠。本案將動物的生命價值做了最適當
的定位,在台灣動物保護史上建立了一個重要的里程碑,也讓全世界對台灣刮目相看。


我們極少會去深思道德的偉大及其蘊藏的永恆,並從中產生敬畏。耶穌說:「讓小孩子到我這裡來,因為在天國的正是這樣的人。」道德彰顯的真理就是純真是非,
不涉其他利益!




【2010/04/01 聯合報】@ http://udn.com/

虐貓之罪與罰






















因虐貓而遭網友「人肉搜索」的台大博士生,被法院重判一年半。雖然他可上訴,也不見得真會因其暴行而入獄,但這首次「人為殺
貓坐牢」的判決,仍是動保史上的悲傷里程碑。


有論者認為,為了殺幾隻貓,讓一名台大博士生休了學,還落得可能坐牢,是「輕重失衡」,幾隻混種貓會比一個人才的前途重要嗎?這些背景雜音,正凸顯這項判
決的可貴。


進步的判決,能引領整個社會的人民往文明前進。法官在判決書中說,「生命無價」、「動物與人類都是宇宙的一環,並無輕重之分」,正符合現下的動保思潮:在
萬物之前,我們該謙卑地認清,我們只是與眾生共享地球的物種之一,而且是有能力摧毀其他物種及地球的唯一生物;當人類由自命為神的支配高壇走下,對其他物
種的生存負起「地球管家」的責任,我們才配稱為人。


這樣幾近於宗教情懷的論點,或許有人認為陳義過高;那麼,不妨換個主體,由人的利益來說吧。


虐殺動物,終究受傷害的,是人。國外研究早已證實,動物虐待與暴力犯罪之間存有「有機關連」,也就是說,虐殺動物與虐殺人類的暴力本質是一樣的,虐待動物
幾可視為暴力犯罪的先前指標。外國數據顯示,虐待兒童的家庭,八成八曾虐殺動物;近一半的性侵殺人犯,曾經虐待動物。


在判決之外,我們更關心,這樣輕忽他者生命的暴力行為該如何遏止?殘忍心態應如何矯治?


看判決書,台大博士生既不悔罪也不請求寬恕,連以「照顧小動物」交換緩刑的提議都拒絕;對照他將貓剝皮致死、四肢折斷的行為,他的心理狀態著實可憂。若法
律未強制專業心理診療介入施虐者的後續處遇,即使坐牢也是治標不治本。




【2010/04/01 聯合報】@ http://udn.com/














虐貓、暴力、虛偽!

台灣阿Q (ROCgood) 2010/04/01 11:48



台大博士生虐貓致死被重判一年半,且刑期之重創下司法史的紀錄。法官的裁判書指出「生命無價眾生平等,
物與人類都是宇宙的一環,並無輕重之分…」,這句話確實說出了生命平等的真諦,但是沒有說出的是人類價值取捨及動物保護法執行的虛
偽!

這位台大博士生對於貓以殘虐的方式對待,確實不該!其該被判刑處罰的是暴力及
惡慾!但是否如論者所言,判得如此之重,法官真的能表達、彰顯出動物與人類一樣,都具有相同的生命價值,一樣平等,我則是大大的存
疑?

如果是要落實眾生真的平等理念,或像做到世界自然憲章所說:「每種生命形式都
是獨特的,無論對人類的價值如何,都應該得到尊重,為了給予其他生物這樣的尊重,人類行為必須受道德準則的約束。」,那動物們想要
的,一定希望人類立一個動物生命平等法,而不是滿足人類慾望及生存需求的動物保護法!

若從自然界、除人類以外的動物的眼中看出,人類社會的動物保護是選擇性、功能性、甚至自我標榜道德保護式的!不然
何以人類間不管他可不可愛、有沒有感情、認不認識、寵不寵愛、飼不飼養...,被殺、被傷害、被虐待、甚至被吃,都是要接受審判及制
裁。而對於動物的生命及生存,人類社會的習慣及價值,卻認為某些動物符合人類的寵愛及需求、能與人類感情交流,就給予生命
的尊重『特權』。若符合人類口腹之慾及生存之需,就沒有活下去的平等!

貓狗是前者!豬牛羊雞鴨是後者!人類殺貓狗不行,殺豬牛羊雞
鴨就可以,就視為當然!這就是所謂的『生命無價眾生平等,動物與人類都是宇宙的一環,並無輕重之分』的『進步』普世價值?

動物們一定認為這是哪門子的平等?


認為這些保護動物的理念揭櫫,確實具有人類本身對待其他物種生命態度,的自我檢討及反省。但是並沒有人類語言、文字所表達及自我標榜
的那樣,具有高貴的節操及偉大的道德!

若人類只是想停留在或做到,保護動物的最終
目標是發揚人類的愛,以維護動物的基本權益,而非建立動物生命真正的平等權利上。


人類做不到去除對動物生命尊重的差別心,那又何必唱高調到佛教教義所說的眾生生命平等的地步?

台大博士生對於貓的殘虐,該懲罰的是暴力及殘忍的惡念,何必上綱到眾生平等的不符人類社會實情的境界?

豈不沾了些虛偽不實?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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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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