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定個強制丙等考績法,就可以讓公務員努力工作,那是不可能的,因為打考績的是長官,而公務員的績效辦法是長官定的,公務體系不是權利事業,沒辦法依員工為公司賺多少錢定績效而且現行的法規就有淘汰公務員的規定了,每年也都有公務員回家吃自己。
我不否認我是公務員,或許會有人覺得公務員當然為自己說話,但我現在要說的是事實。從我擔任公務員開始,時常有哪位同事因為得罪長官,從此考績超過10年以上拿乙,工作表現再好,績效再好也沒用,你要叫他去哪申訴,套叫考試院長官說的話:打考蹟是長官的權利,這根本與工作表現無關,現行的法規就有針對不適任的公務員有淘汰機制,不然每年怎麼會有那麼多人被記2大過免職。
舉個現在剛發生的時事,陸軍司令叫5位小兵做家事,小兵一開始承認,後來又翻供,原因為何,不用內行人來想,外行人也知道是受到長官的壓力,小兵不依長官說的話做,一定是幾十年拿乙了,如果有機會,還會賞個丙給你吃,而一般打混摸魚,與司令配合無間的小兵,一定是拿甲,以後有優等的話,一定是優先拿優。
上述並非特例,是一直以來都有的事,只是舉個時事來講而已,公務體系與一般公司不同,公務體系不是營利機構,不用賺錢給公司,而是執行公權力,雖然也可以定績效分數,但是考績不一定依績效打,而且績效是人定的,再一次重申,因為公務體系不是營利事業,所以,有時候績效是長官要給你多少,你就有多少,也就是說,他要給你甲,你就是甲,沒有什麼好說的,也沒有什麼好申訴的,申訴也一定輸,考試院長官也說了:打考績是長官的權力。時常有同事的績效還不錯,一樣吃乙,所以這個考績法修正案,並不會提升公務員績效,定個不倫不類的考績法,並不是改革,這個改革,會讓公務體系向下沈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