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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改革 標準太低
2010/03/04 14:18:58瀏覽187|回應0|推薦1

考績改革 標準太低


  • 2010-03-04
  • 中國時報
  • 【張茲/高雄市(退
    休人 士)】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版本於日昨出爐,將丙等比例修訂提高到三%, 累積三次丙等就要辦理資遣或依規定退休。


     不過,草案對丙等另列舉條件,實際被評丙等的公務人員會遠低於三%,未具汰劣的目的,不符合社會的期待。


     《考績法》草案版本,將由現行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考量,修正為工作績效七成、工作態度三成,將操守排除在外。但,丙等有列舉條件包 括:挑撥離間、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曾因為延宕公務,造成人民損失;洩漏公務機密、或
違反行政中立情節重大;業務失當造成人員財務損失,或負擔國家賠償責任等,卻又多是歸類為操行與操守
的範圍,形成前後矛盾、標準不一的情形,難以執行。


     其實上述評列丙等考績的內
容,不單是工作績效不佳,更是屬於違法亂紀的程度和層次,必須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論處才對,而不是僅考績列丙等 而已。


     目前淘汰的考績標準已過於寬鬆,應將重大過失者排除在三%之外,否則列丙等者形將更少,有名無實的改革,譬如雞肋,不要也罷。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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