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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4 14:18:58瀏覽187|回應0|推薦1 | |
考績改革 標準太低
不過,草案對丙等另列舉條件,實際被評丙等的公務人員會遠低於三%,未具汰劣的目的,不符合社會的期待。 《考績法》草案版本,將由現行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考量,修正為工作績效七成、工作態度三成,將操守排除在外。但,丙等有列舉條件包 括:挑撥離間、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曾因為延宕公務,造成人民損失;洩漏公務機密、或
其實上述評列丙等考績的內
目前淘汰的考績標準已過於寬鬆,應將重大過失者排除在三%之外,否則列丙等者形將更少,有名無實的改革,譬如雞肋,不要也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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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