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局配合組織改造,訂出優惠退離辦法草案,明年六月一日前,機關正副首長、幕僚長及一級單位主管,除非機關被裁撤或職務被
裁併,否則不能申領優惠退離金。
人事局已完成「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草案,為避免優惠退離措施成為常態,造成機關過度支出,因而對中央近八千多個機關、近二十萬名
公務員,訂下限制門檻。
這項辦法是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十條所訂,若公務員申領一次加發七個月退離金後,離職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職務,應由再任機關追回其退離金,並繳回原
服務機關。
人事局指出,依法申請一次加發七個月慰助,需在民國一百年六月一日前提出申請,機關有准駁權,且精簡計畫一年提一次為限,若六月一日起退離,加發七個月,
晚一個月就少一個月退離金,依此遞減,七個月滿即不加發。
人事局所訂出的優惠退離辦法,適用對象除一般公務員,還包括聘僱、約僱、工友、技工、駕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