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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務之急,宜加強取締大型車使用再生胎,並祭出重罰,另不妨配套下修總重二十噸以上大型車之最高速限
2010/02/10 05:17:43瀏覽506|回應0|推薦0

速限下修 預防大車禍重演



  • 2010-02-10
  • 中國時報
  • 【林志忠/南投鹿谷(公務
    員)】



     八日國道六號發生砂石車因爆胎衝向對向車道,釀成三死五傷之慘劇。包括砂
石車、貨櫃車及大貨車行駛高速公路常因爆胎釀禍,主管機關應速謀對策,以防悲劇一再發生。


     高速公路大型車爆胎肇禍事故,固然與車行(主)為降低營運成本而使用再生胎有關,但檢視現行公路交通法規之規定,總重二十噸以上大型車行
經高速公路,大部分路段時速均限定為六十公里至九十公里,惟常見大型車多以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或超過最高速限在行駛。


     試想,一輛總重超過二十公噸的大型車,以時速九十公里行駛,其在重力加速度之作用下,只要一有閃失,儼然是一顆不定時炸彈般。為避免高速
公路輪下冤魂事件一再發生,當務之急,宜加強取締大型車使用再生胎,並祭出重罰,另不妨配套下修總重二十噸以上大型車之最高速限(如下修最高時速為八十或
七十公里),如此多管齊下,才能有效提昇用路人之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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