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打算在公務員考績制度中推行「末位淘汰制」,亦即每年將有一定比例之公務人員考績要打丙等,然後資遣。令人擔心的是,考試院在沒有制訂科學化的評鑑標準之前,即強力推行末位淘汰制,恐怕會造成公務人員放棄自身職責、逢迎政治人物不適法之要求,甚至造成行政不中立等惡果。
固然末位淘汰制有可能增加員工向上動力,避免產生人浮於事、效率低下的不良狀態,但同樣的也會造成員工間關係緊張、主管權力過大造成內部腐敗,以及增加組織內部成本等不良因素,尤其在員工表現需要由受監察者評量或是沒有客觀量化基準的職務上,更容易造成上述弊端。
因此現代管理學認為,採用末位淘汰制的先決條件有二。首先是對不同職能有不同的考量,例如銷售職務的業績容易量化,較適合末位淘汰制;研發職務則不易量化,且需要重視長期績效,因而就不大適合用末位淘汰制;而工作職掌在於監督工作的,由於本身工作性質即容易造成抱怨,不能採用末位淘汰制。
目前不論工作性質,即一概要求採用末位淘汰制,即非常可能使依法行政的要求崩毀。例如甲公務員職位乃負責文書證明的核發,具有監督者的角色,此時採末位淘汰制可能造成甲公務員對政治人物非法要求核發證明不敢拒絕,因為會影響考績而遭資遣,造成第一道防弊系統之破毀;或是如果該單位以民眾滿意度做為評量依據,此時甲公務員對民眾申請案件也不敢仔細查核,因為會造成滿意度下降而被淘汰。此時公務員可能會懼怕依法行政,造成國家更大的損失。
其次,如果沒有事先建立科學而合理的指標體系,考評結果就不會科學,淘汰的人員就不正確,將直接影響到組織的發展。此點往往是平庸管理者容易犯的錯誤。如果目標不清楚,職責不明確,考核標準無法確定,末位淘汰強行運作的結果,反而是組織內部的結構塌陷。
改革容易,正確的改革卻不多見。目前公務員體系中,如果有重大違法或亂紀者,有公務人員考績法之丁等考績而有免職處分。至於對一般公務人員,未達重大違法或亂紀之程度,而要以考績丙等為由資遣,則最重要的乃為事先建立公平、合理而客觀之指標,否則反而會造成公務員行政中立、依法行政原則的動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