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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犯與偽君子990208/為何不沒收李慶安的薪水?
2010/02/08 03:44:55瀏覽380|回應0|推薦0

詐欺犯與偽君子990208

說李慶安是詐欺犯好像她幹立委沒做事。事實上她是第一名立委勤於問政甚獲選民肯定,反觀貪扁見國務機要費可A,卻說領半薪!清廉執政綠色保證!有夢最美希望相隋!結果一票人跟他入獄,羅文嘉說出良心話卻被打成11寇。貪扁說他是偽君子不如說是詐欺犯更妥切,有人説得道貌岸然卻悖情忘義,比常人還不堪入目。心胸狹窄挾怨報復公報私仇,弄得機關內部不和諧,也難怪會離婚。

為何不沒收李慶安的薪水?

2010/02/06 10:27:54 瀏覽7725|回應53|推薦6

李慶安因詐欺被判2年,法官卻沒有没收她的詐欺所得,包括歷年薪水一億二千萬元,以及歷次選舉一票三十元的補助款。

法官為什麼不用刑法第38條,直沒收李慶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而是要台北市議會和立法院打民事官司去追討呢?

我以為這是因為法官對法條做了很狹窄的解釋,而不是什麼藍綠問題。

因為38條對於「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有一條附款,就是「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

按照法院多少年來的解釋,這就是說,法院只能沒收那些屬於犯人的東西,屬於被害人的東西是不能沒收的。所以被害人被偷的東西、被詐欺的財物等等,因為它們的所有權都還是被害人的,所以都不能沒收。這個部分就留到民事部分由被害人自己去打官司要回來。

茲舉兩個案例:

四○台非五:被告竊取之皮包,雖屬因犯罪所得之物,但事主仍得依法請求返還,其所有權並不屬於被告,自不得遽予沒收。

四六台上一二三五:上訴人買受之紅色軍用汽油,既係盜賣之贓物,即非屬上訴人所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不在得以沒收之列

但這麼狹窄的解釋,等於讓被害人要受兩次司法過程的折磨。假如一個人被騙了一百萬,刑事訴訟要把犯人定罪已經不容易,而定罪之後這筆錢還要不回來,還得再打民事官司。這麼一搞,大概非五年不可。到時候這筆錢可能早被花光,犯人也早已脫產,贏了官司也沒用。

其實,第38條之所以有那條附款,是因為「沒收」是指沒入國庫或銷毀。假如所有權不屬於犯人,而是屬於被害人,那當然要還給被害人才對。所以在解釋上,法院對被害人被騙的錢並不是不得直接判決沒收,而是沒收之後「不得沒入國庫或銷毀」,要發還給被害人。實務也多有這麼做的。例如警方查獲犯人所偷的珠寶一批,列為證物呈送法院,法院在查明被害人屬誰並判決之後,就要把這些珠寶發還給被害人。沒有要被害人還去民事法庭打官司才能拿回來的道理。

在本案中,李慶安並沒有被查扣什麼現金,所以無法沒收,那麼法院就可以依第40-1條判決要追徵、追繳或抵償,一次解決,乾淨俐落。

怪來怪去,只能怪本案的法官是個法匠。還好台北市議會和立法院有很多預算可以再去打官司要錢。若是一般被害人,那可就整死了

我只能望二審法官別那麼豬頭。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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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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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安受到她自己贊成的法律條文的懲罰
2010/02/08 16:07

尋緣:

>> 不管這部法律誰推動的。  請問李慶安委員對中華國籍法的通過投了贊成票還是反對票?    

不管到底李慶安當時對於民進黨所推動的民粹版 - 違反人權的"國籍法",投了其黨團勒令讚成或反對票與否,但「主人」的台北市大安區泛藍選民,絕大多數支持華僑(雙重國籍)為『革命建國之母』!歡迎加入報效國家!

======

李慶安受到她自己贊成的法律條文的懲罰,大安區的選民和其他人就不必為她掰,除非能證明她投贊成票時被下了FM2。

你現在要發動大安區選民公投歡迎雙重國籍華僑報效國家還來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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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緣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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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法官判定李慶安『詐欺罪』成立,才是太超過!
2010/02/08 15:40
>> 不管這部法律誰推動的。  請問李慶安委員對中華國籍法的通過投了贊成票還是反對票?    

不管到底李慶安當時對於民進黨所推動的民粹版 - 違反人權的"國籍法",投了其黨團勒令讚成或反對票與否,但「主人」的台北市大安區泛藍選民,絕大多數支持華僑(雙重國籍)為『革命建國之母』!歡迎加入報效國家!

所以,李慶安"案"絕無法構成「詐取」「主人」的台北市大安區泛藍選民所託付李慶安的藍營立委職物與薪資的重任!主(大安區泛藍選民)、從(李慶安)之間的關係,就無法構成詐取主人的“詐欺罪”成立!因為主人(大安區泛藍選民)是支持華僑(雙重國籍)為『革命建國之母』!歡迎加入報效國家!所以“詐欺罪”根本無法成立!

因此,基於「法理情」下,只能從「惡法亦法」方面著手,次於詐欺罪刑度方式衡量李慶安"案";其懲罰程度,在天平秤下衡量,應遠小於『賄選、買票當選』的行為,是殘害到民主選舉制度的“根本”,等於『貪污、詐欺』!其嚴重性千百倍於李慶安案!而這些因『賄選』法院判決當選無效之民代,不但不用追討其之前職物之薪資所得,亦無刑事刑期判決!因此,《李慶安案》法院之判決,實為枉法不公、意識形態的政治迫害的判決!

選罷法特別規定在123條: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判決,不影響當選人就職後職務上之行為。

- 即表示在判定當選無效後,其之前已執行之職務仍為有效;既然之前已執行之職務為有效,因此其在之前的職物執行期間“相應”的工資所得,是對稱與必須的關係,是『權利與義務』關係;即,沒有職權執行就沒有薪資,有職權執行就必有合法薪資。因此,選罷法特別規定123條,不影響當選人就職後職務上之行為;也就是說,在判定當選無效後,其之前已執行之職務仍為有效,薪資所得乃『權利與義務』關係;自然,薪資所得不須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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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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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媳婦以及所有的孫子孫女全部是美國的
2010/02/08 15:19

Nocole:

有一隻...... 很多人愛的動物....  他的女兒 就是美國的 ,

老婆愛耍一些假動作.....   在深圳出生的 (卻偽裝為台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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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的陳唐山先生,兒子媳婦以及所有的孫子孫女全部是美國的。  那又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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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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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安委員對中華國籍法的通過投了贊成票還是反對票?
2010/02/08 15:10

尋緣

沒有太超過的問題。因為民進黨民粹份子所推動的國籍法(假愛台灣)本身就是《侵害人權》的惡法行為 - 孫中山先生“雙重國籍”,照樣愛國不落人後、黃花崗七十二烈士締造中華民國,成為「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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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這部法律誰推動的。  請問李慶安委員對中華國籍法的通過投了贊成票還是反對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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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風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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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安趕快遠離這片是非之地吧!
2010/02/08 13:55

李慶安的錯,除了僥倖心理保留了美國國籍外,就是錯在不該把台灣當成自己的家園.總之一句話,台灣的法律就是不歡迎外國人來台灣做貢獻,今天是當官的被趕,日後外國傳教士,教育家,慈善家,也可能被拿來開刀.實在是徹徹底底的民粹.所以擁有雙重國籍的人請好自為之,趕快離開台灣這塊是非之地.

連在深圳出生,台灣長大的人,也被批評為不是台灣人,哇哩勒,我的父親是大陸福建出生的,我也要一輩子被人看不起嗎? 看樣子,我是不是得趕快努力準備移民.不然一輩子都活在別人鄙視的眼光中.


我來了 有風 有雨
我將去 仍下雨 仍吹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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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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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法官判定李慶安『詐欺罪』成立,才是太超過!
2010/02/08 13:18
>> 幫李慶安說話沒關係,但是掰到違反中華民國國籍法就太超過了。除非台北市大安區的選民可以不用遵守中華民國國籍法。

沒有太超過的問題。因為民進黨民粹份子所推動的國籍法(假愛台灣)本身就是《侵害人權》的惡法行為 - 孫中山先生“雙重國籍”,照樣愛國不落人後、黃花崗七十二烈士締造中華民國,成為「國父」。

老國府時代心胸寬大,歡迎海外華僑!海外華僑孫中山等眾人,為中華民國『革命建國之母』!歡迎加入報效國家!而那些所謂的綠營台獨痞子們,口口聲聲自稱“愛台灣”又『無雙重國籍』的民進黨陳水扁“們”,卻聯合盜賣掏空台灣!一目了然!

「惡法亦法」,李慶安案,其個人行為雖有嚴重瑕疵,但其個人罪責絕不至於達成『詐欺罪』的程度- 詐取「主人」台北市大安區泛藍選民委託李慶安任職立委與薪資上的重任!遠遠的夠不上詐欺罪!絕大多數大安區泛藍選民支持華僑(雙重國籍)為『革命建國之母』!歡迎加入報效國家!

所以,如果法院判定李慶安『詐欺罪』成立,才是太超過!!「惡法亦法」,所以李慶安案至多是輕微懲罰性判決而非太超過的『詐欺罪』!而『賄選、買票當選』的行為,是殘害到民主選舉制度的“根本”,等於『貪污、詐欺』!其嚴重性千百倍於李慶安案!而這些因『賄選』法院判決當選無效之民代,不但不用追討其之前職物之薪資所得,亦無刑事刑期判決!因此,《李慶安案》法院之判決,實為枉法不公、意識形態的政治迫害的判決!

選罷法特別規定在123條: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判決,不影響當選人就職後職務上之行為。

- 即表示在判定當選無效後,其之前已執行之職務仍為有效;既然之前已執行之職務為有效,因此其在之前的職物執行期間“相應”的工資所得,是對稱與必須的關係,是『權利與義務』關係;即,沒有職權執行就沒有薪資,有職權執行就必有合法薪資。因此,選罷法特別規定123條,不影響當選人就職後職務上之行為;也就是說,在判定當選無效後,其之前已執行之職務仍為有效,薪資所得乃『權利與義務』關係;自然,薪資所得不須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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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co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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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HA
2010/02/08 12:45

各位 :    建議追一下..... 

有一隻...... 很多人愛的動物....  他的女兒 就是美國的 ,

老婆愛耍一些假動作.....   在深圳出生的 (卻偽裝為台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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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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掰到違反中華民國國籍法就太超過了
2010/02/08 12:32

尋緣

而台北市大安區泛籃選民卻根本不在意雙重國籍,只在意人才,完全支持票選李慶安當選,所以「詐欺罪」根本無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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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李慶安說話沒關係,但是掰到違反中華民國國籍法就太超過了。  除非台北市大安區的選民可以不用遵守中華民國國籍法。

如果你說的有理,下次某縣選民也可以說我們不在乎我的立委是黑道勒索別的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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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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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審李慶安法官必定是枉法的綠營意識形態者
2010/02/08 05:02
綠色種族主義追殺罪犯組  

李慶安案郭冠英案都是綠營皇民裔餘孽民粹份子的『人肉搜索』侵犯人權非法行為的受害者﹐中華民國政府應該給他們一個交代。

台北市大安區選民不是你們南部民進黨徒眾泛綠的“心胸狹窄“民粹,根本不在意雙重國籍,而大安區選民在意的只是"人才"!支持的是孫中山先生“雙重國籍”,照樣愛國不落人後、黃花崗七十二烈士締造中華民國,成為「國父」。

李慶安的職物權利與薪資乃充分來自於台北市大安區泛籃選民之授權!!『 詐取財物』罪的顧名思義,乃詐取來自於台北市大安區選民「主人」所授予的薪資財物 ;而台北市大安區泛籃選民卻根本不在意雙重國籍,只在意人才,完全支持票選李慶安當選,所以「詐欺罪」根本無法成立!

※ 而前扁政府民進黨官員,並非選民票選支持,所以應該嚴懲『詐欺罪』成立的是民進黨!

民進黨官員擁有雙重國籍

民進黨執政時期外交部共有七位官員擁有外國籍,包括前部長田弘茂、前駐日代表羅福全、前駐加拿大代表陳東璧、駐日本代表許世楷(現任)、駐義大利代表鄭欣(現任)、駐巴西代表周叔夜(現任)、駐瑞士代表劉寬平(現任)。除了外交部以外,還有前財政部長何志欽、前教育部長曾志朗、前環保署副署長李界木、前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前研考會副主委紀國鐘與蔡丁貴、前公共工程會副主委郭清江、前體委會主委陳全壽、前體委會副主委林德嘉、前客委會副主委劉永斌、金管會主委胡勝正(現任)與委員吳琮璠(現任)、前金管會委員凌氤寶及前經濟部長宗才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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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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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情和理放在法之前
2010/02/08 03:14

小雄

唉, 好吧, 各位大大

李慶安的錢不用還了總可以吧?

錢本來就是小事, 人品才是大事

區區一億多, 讓大家看到她的人品, 也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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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安的人品早在她為自己美國國籍的辨駁時每個人都看的到。  另外對李慶安窮追猛打,而對過去阿扁任命有外國國籍官員不置一詞的民進黨人物,他們的人品也是每個人都看的到。

但是這件事暴露出的是台灣的不尊重法律的問題。  每個人都依常理認為李慶安應該歸還過去市議員及立委薪資所得,包括那些民進黨的立委,但是事實上依法無據。  李慶安的台北市市議員身分一切合法,因為那時國籍法第二十條還沒生效。

法律有漏洞,就該趕快補,但是台灣不尊重法律,結果就是法律繼續有漏洞。  這是為甚麼每次發生一件事,藍說藍的調,綠說綠的調。

總結一句,每一個要求李慶安歸還過去薪資所得的網友立委部落格主,都在明白告訴眾人我把情和理放在法之前。  所以這些人要批評法院的判決,本身就是一個矛盾,因為檢察官和法官依法律辦事,他們既然認為情和理更重要,就不必對法有所批評。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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