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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16:28:40瀏覽29|回應0|推薦0 | |
37名死囚聲請死刑釋憲 憲法法庭判決「有條件合憲」2024-09-20 15:05
王信福等37名死囚認為死刑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生命權,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今天下午由大法官許宗力(中)等12人宣判。記者潘俊宏/攝影
死刑為刑法主刑之一,但法院4年來沒判過死刑,法務部也4年未執行槍決,民進黨政府遭質疑實質廢死。待槍決的37名死囚主張死刑侵害人性尊嚴、生命權,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今判刑法「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情形下,才可以判處以死刑。 憲法法庭對判死設下重重關卡,例如科處死刑的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被告犯罪時有精神障礙,不得判死刑;聲請的死囚若不是犯「最嚴重之罪」而被處死刑,可以請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如認檢察總長提起的非常上訴有理由而撤銷原判決,收容中的各聲請人應由該管法院依法定程序處理羈押事宜,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所定羈押次數及期間,同法第7條規定所定8年期間,均應自最高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規定撤銷原判決時起,重新計算。 憲法法庭指出,1999年4月21日修正公布的刑法第348條第1項「犯前條第1項之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規定,有關「處死刑」部分,不問犯罪情節是否已達最嚴重程度,一律以死刑為其唯一之法定刑,不符憲法罪責原則,此部分違憲。 憲法法庭認為憲法雖未明文規定生命權,但生命權是每一個人與生俱來的固有權利,其存在不待國家承認,亦毋須憲法明文規定,且受最高度保障,然其保障仍有例外,而非絕對不可侵犯的權利。生命無價且等價,「禁止殺人」向來是人類社會的傳統及普遍性行為誡命,國家於符合罪責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前提下,得以刑法制裁故意殺人此等嚴重犯罪行為;至於應該以何種刑罰制裁故意殺人行為,立法者原則上享有一定的形成空間。 但考量死刑是剝奪被告生命的極刑,應慎重、節約適用,且死刑案件一旦誤判並執行,生命損失不可回復,因此應以嚴格標準予以審查。 王鴻偉等37名死刑犯認為死刑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生命權、人性尊嚴,違背平等與比例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這37名死刑犯殺人手法殘忍,有人斃警、有人放火,另如2008年犯下基隆信義國中女老師命案的游屹辰、蘇志效,闖入被害人家用膠帶綑綁她並強盜,再用電源線將她纏死;黃麟凱勒死王姓前女友母女,殺害王女前先性侵逞慾;林于如殺母親、婆婆和丈夫詐領保險金;黃春棋、陳憶隆綁架富商黃春樹並撕票,24年前就死刑定讞但未槍決,是國內關最久的2個死囚。 過去司法院釋字第194、263、476號解釋都指死刑合憲,憲法法庭審判長、司法院長許宗力4年前在司改第五次半年進度報告時,明確說過去大法官宣告死刑不違憲,卻在卸任前排審此案,為賴清德總統原本就脆弱的執政基礎再添紛亂。因國內民意高達八成反對廢死,立法院與法務部都主張不該透過違憲審查方式廢死。 憲法法庭以涉及嘉義雙警槍擊命案的「最老死囚」王信福案為主案,另併36案審理。死囚的聲請書認為司法院釋字第194、263、476號解釋時,立法院未通過揭示締約國應廢除死刑的兩公約,但我國各項人權保障已漸達標,後來的幾號解釋也強化人性尊嚴與保障人民的生命。 15名大法官中,因蔡烱燉參與過建商小開王鴻偉狂刺愛不到的女子176刀案審理,尤伯祥擔任過死囚邱和順的辯護人,蔡彩貞也審理過王柏英「汐止殺警奪槍案」,迴避。 司法院大法官廢死廢除死刑憲法法庭死囚延伸閱讀相關新聞贊助廣告商品推薦FB留言udn討論區共 0 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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