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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錦英診所密醫執業 衛生局勒令停業1年--屬實
2024/09/07 14:19:22瀏覽7|回應0|推薦0

高雄錦英診所密醫執業 衛生局勒令停業1年--屬實

  

高雄錦英診所被爆疑有非醫師執業,衛生局稽查多次違規勒令停業1年。(衞生局提供)

2024/09/07 11:47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有民眾爆料高市新興區錦英診所疑似有非醫師執業,衛生局連續2天稽查,發現涉有非醫師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並容留非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及護理人員未依法執業登記等違法事項,也將蒐集不法證據函送檢方偵辦,因涉案診所多次違規,將依規定處以停業1年處分。

據了解,該診所治療痔瘡頗具知名度,遭人指控診所內疑有「密醫」看診,網友發文指診所業者說他有多顆痔瘡,鼓吹手術治療,後來看了其他醫生門診,得知自己並沒有患痔瘡,憤而向衛生局檢舉。

衛生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陳情至新興區某診所就醫,疑似有非醫師執行相關檢查與說明病情,衞生局於9月5日、6日均派人至該診所稽查,查察發現涉有非醫師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以及容留非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及護理人員,未依法執業登記等違法事項。

衛生局將依據醫師法第28條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移送地檢署偵辦。

衛生局說,另依據醫師法第28-4條規定:「聘僱或容留違反第28條規定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

另醫療法規定:「醫療機構不得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容留違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就違反規定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衛生局表示,因涉案診所多次違規,將依規定處以停業1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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