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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公局老約聘工監守自盜近百萬 拿去買佛像貪汙罪判4年
2024/05/04 22:33:37瀏覽16|回應0|推薦0

高公局老約聘工監守自盜近百萬 拿去買佛像貪汙罪判4年

2024-05-04 12:24 貪汙

台中曾姓男子擔任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分局約聘養護工逾20年,因熟悉庫房管理竟盜賣國家用來維護道路的鋼材、廢料,分3批將總價96萬元材料以16萬元賤賣給廠商,將所得拿去買佛像、日常花用;法院以曾監守自盜,考量已繳回犯罪所得,依3個貪汙罪判他4年,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檢、廉調查,曾男(55歲)2001年在高公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當約聘道路養護工,他長期管理庫房業務,清楚廠商進料、領料流程間漏洞,趁著廠商進料時刻意將護欄板、H型鋼柱及鋼墊塊放在暫置區,待廠商因維修需領料時故意不登記。

而廠商進料依規定採購的鋼材應編號入高公局倉庫,需維修時再申請領料,且換下的廢纜線、螺栓也應繳回高公局做有價變賣。

檢、廉查出,曾2019年間告知廠商有批鋼材要變賣,將總價值66萬450元的363片護欄板、鋼柱,以12萬元賤賣給廠商後,將該筆錢當生活花費、買佛像之用。2020年他又以同樣手法變賣總價值30多萬元的鋼材、廢料,再賤賣4萬元,因倉庫保全察覺異狀通報才曝光。

檢方訊時,曾坦承因長期管理庫房,利用職務之便分3次將高公局所有鋼材、廢料變賣,侵佔高公局價值96萬7940元財物。

台中地院審理時,曾翻供否認侵占公有財物,辯稱不知護欄板、H型鋼柱是大甲段財產,營造公司負責人說是他們的材料,他才以為是廠商的。

法院比對相關採購、施工契約,也確認廠商依工程契約購入的護欄板、H型鋼柱及鋼墊塊等,繳交放置大甲段庫房料棚的承包商材料區,該等材料是由大甲段買斷提供,確實是大甲段所有的公有財物,不採信曾辯詞。

法院指出,所謂侵占就是俗稱的「監守自盜」,經查曾具有公務員身分,其已構成貪汙治罪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罪。

法院審酌,曾已繳回犯罪所得,依法減刑,且曾職位不高、薪資不優渥,犯後繳回不法所得幸未造成大甲段維護工程問題,惡性上非重大,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予以減刑後,依3個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罪,各判3年2月、2年10月,3年,3罪應執行4年,褫奪公權3年。

台中司法大厦。記者曾健祐/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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