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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 ------------ 基督教立場
2011/05/06 13:34:39瀏覽376|回應0|推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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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殘的台灣人民選了蔡英文
蔡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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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蕾絲邊」這些由Lesbian諧音而來的詞彙,最早出現在台灣作家邱妙津的女同志小說《鱷魚手記》裡,於1990年代開始流行於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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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 ------------  ( 维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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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立場

基督教普遍反對同性戀行為,對有關同性戀看法的最重要聖經依據是《羅馬書》1:24-27。經文如下: 「所以 神任憑他們,逞著心裡的情慾行污穢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他們將 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稱頌的,直到永遠。阿們。因此 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羅馬書》1:20說明神創世的秩序是明明可知的,男女才是必然的配對(也參考《創世記》2:18-24)。 基督教人士認為有同性戀行為的人往往是被情慾所支配了,行神所不悅的事。新舊約聖經也一貫視同性戀行為為罪,引用的聖經經文是《利未記》18:22及20:13),認為同性戀行為本質是違犯神創造的秩序,違犯自然及人性。 基督教人士認為人如果只有同性戀傾向,而沒有行為,那傾向對人只是一種試探、一種困惑,還不算是罪。當然有同性戀傾向或行為的人仍可依靠神的恩典改變其性傾向。即使在一段頗長的日子裡改變不了,只要認罪悔改便無問題;正如「貪心」是一種罪,信徒信主認罪悔改後可能仍在一段相當長時間裡改變不了貪心的行為,但仍然得赦免,犯不著要因「貪心是天生傾向」而把「同性戀行為有罪」改定為「同性戀行為不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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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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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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