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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保險公司把自己當法官而無視於肇事責任歸屬
2010/10/13 0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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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日子老德開車突然遇到一個中年婦女從巷子直接轉出來,根本沒注意來車,車頭就直接撞在老德的後輪上。後來去做筆錄的時候,當然女性駕駛人也完全承認她的錯,所以後續就交給保險公司處理了。
事情就是這麼巧,原本以為可以和解了,沒想到友X公司的保險員,知道老德只有投保第三責任險而沒有任何車險之後,似乎是吃定了我們這群上班族。反正保險公司養了一堆人,有的是時間跟你耗。所以就不客氣的告訴我同事,雖然做筆錄的時候,女駕駛完全承認是她的錯,可是我們也要付30%的理賠責任。乍聽之下有點錯愕,可是老德只想把事情解決,所以願意承擔自己車子被撞的修理費的30%。更扯的來了,保險業務卻告知:不是這麼算喔,不能只算自己的,是要雙方總修理費用的30%!
天啊~老德的修車費用只需要花兩萬元,而對方的車子是中古車,車頭凹進去了不少。假設修理費用以10萬元來說好了,雙方總修理費用要12萬,結果老德要付3萬6!也就是說,老德自己被撞拿不到修理費補償不打緊,還要負擔對方的修理費用1萬6!這樣合理嗎?最慘的是,保險公司給我們的態度就表現出:我們可以不願意和解啊,反正就法院見!
我聽到當場氣炸了!保險公司就這麼吃定人?!因為我們上班族沒有辦法僱請律師團隊,又不能常常請假跑法院,所以就設法要脅迫我們妥協?我們是被撞的耶,筆錄都做好了,還可以不算數的喔?!
於是乎,我同事打算乾脆投訴壹周刊,把這名態度強硬業務員的姓名還有保險公司給公告出來,讓社會評評理!不過在此之前,先去警察局申請鑑定報告吧。看後續如何再來決定,反正打官司我們也不一定會輸!熱心的同事也從網路上找到一篇文章,也許可以跟車主談判看看,只要車主願意和解與承擔雙方費用,那保險公司也沒輒!反正我們已經退一步了,我們的底限就是老德的修車費用,我們可以付三成,其他的錢請肇事駕駛&保險公司自行負責
(因為我所知道的大部分保險業務員都會說服車主不要和解,藉機讓對方妥協於自己開出的有利條件,這樣就可以讓車主與保險業務員雙贏,保險業務員又可以拿獎金,真惡質)
台灣的法律真的是漏洞百出啦。在德國,只要對方承認自己的疏失,我方就不用負擔任何修理費用與責任。在台灣卻是有特權的跑特權,沒特權的跑法院,沒時間的就妥協這種亂象。我想把以下的文章PO上來參考,也希望這件事情能夠圓滿解決:
1. 車禍傷害的刑事告訴是六個月的告訴期,如果不能在五個月內完成和解並取得賠償,就一定得有進行刑事訴訟的準備。
2. 強制汽車責任險的申請,不限次數,所以可多次向保險公司申請,但最高理賠金額是20萬元,千萬別忽視自身權益。
3. 對保險公司的理賠行政不效率有意見、或對理賠金額有意見,都可以向金管會保險局提出申訴,由他們進行調解。
4. 如果治療一年以上,當事人尚未痊癒,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那麼就等於有殘廢的情形。可依照殘廢程度向保險公司申請殘廢的理賠。
5.
進入訴訟不一定對受害當事人有利,但肯定對肇事當事人不利。即使刑事判決可易科罰金,但這罰金不會由保險公司支付,肇事者自己必須拿錢出來繳罰金。而且民
事賠償部份也不一定會少很多,整體來說肇事一方進入訴訟更是不利,能夠和解讓糾紛告一段落是最好的解決辦法,千萬別聽信保險公司的建議,讓和解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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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8407029&aid=4494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