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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4 15:34:19瀏覽100|回應0|推薦1 | |
指投標時由二家以上的公司以共同名義參加投標,如果得標,則利益均分,如此可減少廠商間的惡性競爭。如果是在國際標的場合,由國內廠商採取共同投標的方式,可增加與他國競標的力量。 ●本專有名詞取材自曾渙釗 Arthur Tseng 編著《供應鏈及企業資源管理ERM大辭典》●本文作者保留所有著作權利●使用或轉載本文請註明作者及出處●更多的專有名詞在安瑟數位學習部落格:http://blog.udn.com/anserelearning/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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