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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2 11:04:57瀏覽86|回應0|推薦0 | |
係由買方以公開的方式提供所欲採購項目的品名、規格、數量及交貨日期等,邀請有意提供產品或服務的廠商在規定期間內將報價單以密封的方式交給買方。買方於預定的開標日公開各廠商的報價,選擇符合規定的最低標者得標,如果最低標的價格較原訂的底價為高,則可能重新招標。此法較適合採購金額較大或在一定金額以上的採購案,因過程費時,且手續繁雜。政府機構常用此法。 ●本專有名詞取材自曾渙釗 Arthur Tseng 編著《供應鏈及企業資源管理ERM大辭典》●本文作者保留所有著作權利●使用或轉載本文請註明作者及出處●更多的專有名詞在安瑟數位學習部落格:http://blog.udn.com/anserelearning/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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