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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的標準(七)
2018/05/15 00:33:52瀏覽25|回應0|推薦0
普魯士文翻譯翻譯社

打動(嘩)

為填補Reiss過於正視原文文本類型來決議翻譯方式和標準的限制,Reiss的學生Vermeer進一步提出翻譯目標論(skopos theory 翻譯社 skopos源自於希臘文,意指「目標」),將核心轉向至譯文的目的上翻譯Vermeer認為翻譯是種溝通性的語言和非說話符號的轉移行為(action),而既然翻譯是種行為,就必須具備意圖(intention)和目標(purpose),並在某個文化的特定情境下(situation)進行。但由於原文是基於原文的文化和讀者而寫,而譯文是要面向譯文的文化和讀者而譯,遭到兩種說話的差別和文化的制約,譯文不行能和原文在各方面都連結一致,必然會有所更動,至於要若何更動或保存,就要視翻譯的目的是什麼而定。譯者站在更高的萬能的立場上,介紹、修正和評述赫胥黎」(趙稀方,2012)。此種觀點在某種水平上就減弱了傳統對原文忠厚的翻譯標準,提升了翻譯目標及其功能的地位翻譯以嚴復翻譯《天演論》等書為例,他往往對原文進行大量增刪改動,並常以案語表達本身的設法主意,乃至把原文的第一人稱改成第三人稱,導致作者「赫胥黎成了被論述的對象。

Munday 認為目標論有個特點,就是「憑據譯文目的和譯者所接管的委託,統一原文可能產出分歧的譯文 (the possibility of the same text being translated in different ways according to the purpose of the TT and the commission which is given to the translator)。嚴復的譯文可說是談不上忠厚的標準,然則從目標論的標準來看,他的譯文已達到本來設定啟蒙民氣思惟、影響社會國家的方針,也是以而名留譯史翻譯不外目標論也其實不排除要對原文忠實的標準,只否決把忠厚視為獨一的最高標準,若是一入手下手譯文的目標是設定為忠實於原文,譯者當然就要遵守此標準來翻譯。

    廖   柏   森

是以Vermeer主張以譯作的目標來決意翻譯的方式,以達到譯文所要求的功能。最後兩邊協議後果需載明在翻譯委託書(commission)上,如斯一來,譯者才有具體的指引以完成翻譯義務,達到翻譯標準翻譯

譯者在動筆之前就要先認識翻譯的目的為何?譯文的功能有哪些? 翻譯時才會有遵守的根據,而翻譯的標準就是看可否到達譯文所設定的功能而定。別的,Vermeer強調在實務工作上,譯者與委託翻譯者(commissioner, 如翻譯公司或客戶)應事前和談翻譯的目標和交稿刻日、稿費等事項。而且譯者身為翻譯的專家,應當為委託者評估建議翻譯目的的可行性,假如翻譯的目標有問題或達不到,譯者也應先向委託者申明或點竄其目標。

文章來自: http://blog.udn.com/trjason/12091608有關翻譯的問題歡迎諮詢天成翻譯公司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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