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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06 06:31:41瀏覽2464|回應3|推薦15 | |
1. 消費券金額多少元?
共3600元,分為500元面額六張和200元面額三張。
2. 發放對象?
1.中華民國國民。 2.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 3.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4.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 5. 2009/3/31出生且辦妥登記者。
3. 發放時間?
1.投開票所統一發放:2009/1/18在戶籍所屬的投開票所領取,外配及陸配有另規畫發券所。 2.郵局領取:元宵節後到4/30止,到離戶籍最近的郵局,等候通知領取。
4. 所需證件? 本人或委託代領皆可,持通知書、印章、身分證(戶口名簿或居留證)領取。
5. 領券截止日?
2009/4/30,逾期未領者不再發給。領券後遺失或毀損也不再發給。
6. 使用期限?
2009/1/18至2009/9/30。
7. 使用範圍?
相關官員會後說,消費券將從寬、擴大收受對象,沒有辦理營業登記的商家也可適用,不再限制只能在有營業登記的商家消費,例如流動攤販、計程車也可以收受消費券,也可捐贈公益或慈善團體。
8. 禁止使用方式?
政府推出「消費券」來刺激民眾消費,但消費券並非通行無阻,經建會昨日就率先公布~ 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違者將處罰鍰交易面額三倍。
PS.無營利事業登記證,商家可以收券,只是不能直接向金融機構兌領,需要向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商家做二次消費,再由具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商家,向金融機構兌付。
國民年金沒收到是可以補發的
※如果想查查去那領自己的消費券,可以依戶籍地或身份證字號查詢: 內政部網站 http://3600.moi.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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