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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決的特性,最後一定會產生對一造有利、他造不利的情形,應坦然接受客觀、專業、公正司法機關評判的結果,此毋寧是人民對法治的最基礎信仰,也是信仰最具體的展現。
2006/11/03 23:28:22瀏覽469|回應0|推薦4
「刑事責任」迥然不同於「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更與「政治責任」有所不同;「刑事責任」的確立,在認定事實上,必須透過嚴格的證據程序,而適用法律時,必須考量「無罪推定」、「罪疑唯輕」、「罪刑法定」等原則;是故,政治語言或媒體名嘴對於案件事實的推斷,若無法通過證據之檢驗,顯然即不會產生刑事責任有無的問題;至於是否應肩負政治責任、承擔道德責難,實非刑法所能置喙。而基於司法裁決的特性,最後一定會產生對一造有利、他造不利的情形,除非確能於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法律原則上舉出與事理有違之處,否則,儘管內心仍有不平,但應坦然接受客觀、專業、公正司法機關評判的結果,此毋寧是人民對法治的最基礎信仰,也是信仰最具體的展現。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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