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名稱)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以下簡稱本會)。
註:一、名稱應明確表示其業務性質,並與宗旨、任務、會員資格及發起人資格相稱。
二、名稱如使用部分非中國文字或部分簡稱(如:E時代),但請仍以使用中文全稱為宜,並為明確全國性社會團體性質,開頭建議冠以組織區域為宜(如中華民國、台灣、中華等等)。
三、名稱擇用「會」、「社」、「學會」、「學社」、「研究會」、「研究社」、「協會」、「協進會」或其他適當文字。
四、名稱不得與其他已許可人民團體之名稱相同。
五、名稱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營利團體有關或有妨害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有誤導公眾之虞,如「府」、「院」、「部」、「局」、「處」、「署」、「所」、「公司」、「行」、「合作社」、「農會」、「工會」、「漁會」、「教育會」、「工業會」、「商業會」、「同業公會」、「補習班」、「報社」、「雜誌社」、「通訊社」、「大會」、「會員大會」、「理事會」、「董事會」、「監事會」、「委員會」、「研習會」、「研習班」、「研習社」、「秘書處」、「小組」、「中心」、「隊」、「站」、「後援會」、「同好會」、「聯誼會」、「聯誼社」、「自救會」、「自助會」、「互助會」、「俱樂部」、「基金會」、「宗祠」、「堂」、「館」、「黨」或幫派之名稱等。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為宗旨。
註:一、宗旨不得違反法令、公共利益、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宗旨內容應與名稱及任務內容相稱。
三、宗旨應簡明扼要,載明團體之基本目標,不分項敘述,字數在一百字以內為原則。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註:一、依法設立分級組織者,本條後段應載明分級組織之名稱,如:本會以……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為:「○○市○○○會(社)」或「○○縣(市)○○○會(社)」。
二、分級組織有三個要件:(一)名稱要獨立(二)以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三)下級組織應加入上級組織為團體會員。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註:分支機構為團體內部作業組織,詳如章程草案第二十三條。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二、……………。
三、……………。
…………………。
註:一、本條明定團體任務。
二、任務不得違反法令、公共利益、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任務應符合宗旨之原則。
四、任務應具體可行,以條列方式分述之。
五、任務不得有營利事業項目。
六、其他公私機關或團體之法定專屬任務,本團體不得主辦者,不得列為主辦項目,但得協辦者,得列為協辦項目。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種:
一、○○○。
二、……………。
…………………。
註:一、本條明定團體之會員類別及名稱、積極資格條件及入會程序。
二、會員類別及名稱、積極資格條件及入會程序應與團體業務性質相稱。
三、會員依團體性質擇用適當之類別名稱,例如個人會員(或正式會員、普通會員、基本會員)、團體會員、預備會員(或準會員)、永久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或名譽會員)、學生會員等。
四、會員設團體會員者,應載明推(選)派代表○人,以行使權利。
設分級組織者,下級團體應為上級團體之團體會員。
五、會員(會員代表)之積極資格條件,如年齡、學經歷、性別、宗教信仰(宗教團體)、姓氏(如宗親會)等,可視情況酌定。
六、會員(會員代表)之年齡,除預備會員(或準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或名譽會員)、學生會員及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
七、本條舉例如下: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八、設分級組織者,章程應明定「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並推派代表○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註:一、本條明定會員(會員代表)之權利。
二、本條權利限於正式之會員,團體如設「準會員」、「預備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名譽會員」、「學生會員」或其他類似名稱或性質相同之會員應另外明定其權利與義務。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註:為利組織運作,得訂定特別條款如「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應提於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註:會員代表任期應配合理監事任期訂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人、監事○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人,候補監事○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註:一、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得不設置。
二、理事名額不得超過35人,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候補者不得超過正取者之三分之一。為免會議人數不足流會及兼顧會議之代表性,建議理事名額至少15人,監事名額至少5人。(理事監事應定額並為奇數)。
三、本條得增列「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四、理事、監事如有採用通訊選舉之必要者,應增列「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註:一、理事名額在3人以上時,得互選常務理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總額之三分之一,其不置常務理事者,理事長由理事互選之。
二、本條得規定置副理事長○人,其選任方式與理事長同。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註:一、監事名額在3人以上時,得互選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
二、常務監事在3人以上時,於「由監事互選之」之後,增列「常務監事互推1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第二項改為「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1人代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註:一、理事、監事之任期明定為1年、2年、3年或4年(為避免改選頻繁,影響正常業務推展,任期建議至少2年以上)。
二、理事長之任期與理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註: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6個月舉行會議一次,故會議間隔得列1個月、2個月、3個月、4個月、5個月或6個月。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註:一、入會費常年會費繳納標準及方式,請配合第7條會員種類,分別訂定應繳金額,並請於章程明定之。
二、設分級組織者,下級團體繳納上級團體之會費視為團體會員會費。
三、「會員捐款」不得列為「自由捐款」,最好會員類別配合訂定有「贊助會員」。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年○月○日第○屆第○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年○月○日台內團字第○○○號函准予備查。
註:本條俟本部許可立案後,請自行記載通過章程之會員大會、日期、屆次及內政部核備之日期、文號。
(※填寫說明:凡空缺之處須填寫數字者,請用阿拉伯數字。Ex: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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