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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30 11:38:46瀏覽2231|回應19|推薦1 | |
「追加馬英九特別費貪污證據」 台北市議員顏聖冠協同律師陳友炘等人,於今日(8/30)至台北地檢署補遞有關馬英九貪污事實的證據補充,希望法院能夠追加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及刑法第131條第1項之圖利罪,再馬英九特別費案二審開庭以前,將馬英九貪污事實的證據提供給檢察官,讓檢察官在二審開庭時,可有強而有力的佐證證明馬英九的貪污事實。 顏聖冠說,當初起訴馬英九特別費案的檢察官侯寬仁,是以從寬認定的思考,只以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的罪名起訴馬英九,但馬英九卻在起訴後不斷否認「特別費是公款」,跟起訴前對檢察官、及過去在市議會備詢、接受媒體時訪問的答案完全都不一樣,馬英九這種公開說謊的行徑,本就應該以侵占公有財物等重罪來起訴。 顏聖冠表示,最高法院檢察署在八月時,就已決定將她告發馬英九特別費案追加告發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一項第一款「侵占公有財物罪」併案處理,這是案情的重大突破,因為馬英九本身就是貪污,要用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一項第一款,才是馬英九犯罪的事實依據。顏聖冠表示,日前正義人士印製發行「顏聖冠揭發馬英九A公款」DVD在不到一天的時間就被索取一空,可見馬英九在民眾心中貪污說謊的事實已經有心證。 顏聖冠認為,馬英九在市議會被她質詢時,就斬釘截鐵認為「特別費是公款」,並聲稱如果被私用,「該怎麼辦就怎麼辦」。如今卻看到馬英九每個月匯給周美青的生活費都多過馬英九本身的薪水,如果馬英九未將特別費當成生活費與薪資一起匯給周美青,那馬英九每月匯入周美青帳戶的錢是從哪裡來的,馬英九也要說清楚。 大灣法律事務所律師陳友炘表示,這次遞件補充的資料中「匯周美青生活費表」,很明顯的看出馬英九每月匯給周美青的生活費,都超過馬英九在市長任內每個月的薪資(17萬),如果不是因為馬英九每個月不用單據的部分、與薪資一起匯入馬英九的戶頭,讓馬英九可以用在生活費的支出,馬英九是不會有這麼多錢能匯給周美青。 蔡易餘律師強調,「特別費是公款性質」這點,根據財政部 最後,顏聖冠議員、陳友炘律師、蔡易餘律師強調,既然馬前市長不否認特別費不是薪水,也應該要拿來用在因公所需之招待餽贈、工作活動費及應實際需要招待外賓等用途上,卻竟然把每個月領到17萬元的特別費,拿去用在非公務用途上、當作是自己的錢拿去申報財產,這樣的行為違背了職務、獲取了不法利益,可以構成背信行為,同時把保管的錢變成是自己的,這更是不折不扣的侵占行為。
顏聖冠到北檢補遞馬英九特別費案證據 更新日期: 2007/08/30 11:41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三十日電)民進黨籍台北市議員顏聖冠,今天上午到台北地檢署補遞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證據。顏聖冠指出,她在二審開庭前提供檢方強而有力證據,佐證馬英九貪污事實,希望法院能夠追加馬英九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罪與圖利罪。 顏聖冠表示,馬案承辦檢察官侯寬仁以「從寬認定」的思考角度,僅以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名起訴馬英九。但馬英九在遭到起訴後不斷否認特別費是公款,與他過去對檢察官訊問、市議員質詢及接受媒體訪問時的說法完全不一樣,這種說謊行徑,本來就應以侵占公有財物等重罪起訴。 顏聖冠說,日前正義人士印製發行「顏聖冠揭發馬英九A公款」DVD,在發行不到一天的時間內,就被民眾索取一空,可見民眾心中對馬英九貪污說謊的事實已有心證。 她認為,馬英九過去接受她質詢時,斬釘截鐵強調「特別費是公款」,並聲稱如果私用「該怎麼辦就怎麼辦」,但從起訴書可看到馬英九每月匯給妻子周美青的生活費多過自己的薪資,馬英九必須說清楚多出來的錢從哪裡來。 律師蔡易餘指出,財政部1997年八月十一日公函、台北市政府歷年「歲出計畫說明提要」及「費用用途科目」,均說明首長特別費依規定須限於公用支出,且馬英九本人去年兩次應訊時,也表示特別費「不是薪水,應全數用於公用及公益」,可見馬英九應知悉「特別費是公款性質」。 蔡易餘表示,二審法院一定要樹立典範,確認特別費公款性質,讓行政體系有所依據,也讓犯法的馬英九不會再混淆是非,拖其他首長下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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