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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 16:41:23瀏覽412|回應0|推薦0 | |
不同意第12公投案之理由: 一、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所宣示的「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保障相同性別二人成立親密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二、行政院已宣示:本案若獲通過,政府將尊重依法所進行之公投結果,並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進行同性婚姻相關法規修正工作並送立院議決。
三、拒絕接受逾越司法權、侵奪立法權、毀壞民主、違反五權分立的釋字第748號解釋: 1、婚姻的目的在為國家繁衍下一代,非為保障愛情,故只能由男女兩性組成。 2、依傳統,人民只有異性婚姻而無同性婚姻觀念,憲法從未保障同性婚姻。 3、是否賦與同性婚姻權利,屬立法事項,只能由人民決定,大法官無權創設。
四、同性婚姻專法將帶來收養子女、人工生殖、同性性教育等問題。
五、第12案公投題意不夠明確,有空白授權訂立同性婚姻專法之虞,不能同意。
六、爰為主張應以民法第1123條家屬規定回應同性性傾向者在生活上相互扶持、照顧的需求,反對以修改民法或訂立同性婚姻專法的方法變更婚姻定義,特號召國人,對第12案公投及旨在修改民法變更婚姻定義的第14案公投,以不同意表達我們的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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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