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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9 23:31:58瀏覽257|回應0|推薦4 | |
時間:民國一百年三月九日晚上八點十五分左右 地點:復興南路一段東豐街口 經過:發現一輛機車倒在路上,一女子身體捲曲躺在地上不動。停車察看並且報警 (依據手機記錄是晚上八點十八分)。救護車很快到達並將傷者送走。到達現場的交通隊員警在簡單詢問後表示我也必須到仁愛醫院急診部去一下向管區說明。但是我卻發現機車鑰匙不見了!翻片口袋與背包都找不到鑰匙只好請代班的同事將預留在學校的備用鑰匙送來。否則我既不能騎車也不能鎖車。 機車鑰匙的遺失令我難以相信。推測可能有三種情形:一是我掉在路上;二是我不小心連同受傷者的鑰匙放到她的手提包中;三是有人以為我是肇事者,所以拿走我的鑰匙,以為做了「正義」的事情。 第一種的推測最是可能,但我看遍四周並沒有任何東西掉在地上。第二種推測也可能,但在處理該事件的交警詢問後並沒有發現。當然也有可能是當事人以為我故意放東西在她袋子中以便日後聯絡,但我也可以直接跟去醫院啊? 所以第三種推測浮現在我腦海中,也最給我複雜的感覺。這種感覺是生氣、好笑、失望、震驚,再加上「太扯了」!不是嗎?自以為是的認定我是肇事者,用這種方法來作弄我,以為替傷者出了口氣!還是說想要勒索我呢?只是這可能嗎?若真如我想那現在的台灣社會真是太奇怪了! 結果我白白耗上時間,還得花錢再去配鑰匙。問我以後還要不要「多管閒事」?對此,我相信一定有別人做了更好的事情卻更倒楣。所以以後還是會做該做的事情,只是一定要先保護自己! 以上為事情發生的經過 處理員警的手機電話 0915-xxx-x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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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