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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遊法 緊急、偶發集遊許可案 違憲 丙種建地
2014/04/24 01:01:22瀏覽20|回應0|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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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針對集會遊行法做出718號解釋,由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出面說明。 記者林伯東/攝影 在反服貿大學生佔據立法院持續抗爭之際,97年底因野草莓運動促成的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違憲爭議,經審理的法院裁定停止訴訟,聲請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中午作成釋字第718號解釋,認為集遊法「許可制」中「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的許可案」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不符保障集會自由的意旨而違憲。 換言之,大法官對集遊法的解釋並非全面違憲,而是釋字第445號宣告集遊法採許可制未違憲後的補充解釋,屬於部分條文違憲,大法官並訂出落日條款,「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的許可案」應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失效,讓主管機關針對集遊法違憲條文進行檢討修正。 在街頭抗爭的年代,集遊法被視為惡法,箝制人民集會自由;大法官於民國97年就曾針就集遊法作成釋字第445號解釋,宣告集遊法的事前許可制並不違憲。 學生反服貿 集遊不違法 依集遊法,在這波持續抗爭的反服貿黑箱作業集會、佔據立法院議場行動,學生行為應已觸法,為首的學生也可能事後被移送法辦。不過,照大法官今天的718號解釋,如果反服貿集遊如果被定義為緊急及偶發事件,學生集遊的可罰性行為,將等同解套。 不過,法界人士說,雖然緊急及偶發性集遊可排除在許可制範圍之外,但過程中如發生毀損等行為,還是有事後被追懲的可能。 釋字第718號集遊法釋憲案解釋,是緣於97年11月間,大陸海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民眾上街抗爭,「野草莓學生」到行政院外靜坐抗議,遭警方強制驅離後,被移送法辦,由台北地檢署依違反集遊法起訴。 不過,99年9月,承審本案的台北地院法官陳思帆於宣判當天,諭知裁定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 大法官解釋指出,現行集遊法第9條第一項規定,遇緊急事故必須即刻集會遊行者,不受6天前須提出申請的限制;但第12條又規定,這種情況的申請人,警方須在24小時內回覆通知申請人是否許可,法條相互牴觸。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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