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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請高手提供意見
2013/05/31 23:13:01瀏覽25|回應0|推薦0
裁判字號: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
民國 80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要旨:
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或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法院或審
判長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同
條第一項所定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應更正原裁定者,係指經
合法抗告而認有理由之情形而言,故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其抗
告縱有理由,原法院或審判長亦不得自行更正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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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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