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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11 23:54:55瀏覽4839|回應0|推薦5 | |
1.法官如何認定抄襲:被告引用他人著作,是否構成抄襲行為,應由承審法官,審酌一切情況,心証判決之。唯法官自由心証形成過程中,不能違背〝論理法則〞、〝經驗法則〞,且作為心証判決基礎的証據,也需符合証據能力及法定調查証據程序之要求。心証過程中,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標準:
(1).被告引用他人著作之目的及性質 (2).原告及被告著作之性質 (3).引用質 量及在被告著作中所佔比例 (4).引用結果對原告及被告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法官自由心証形成理由,依民(刑)事訴訟法,應刊載於判決書(如判決書理由欄,應說明為何採用甲供詞,不採信乙說法),判決書不可僅刊載〝心証結果〞,如:〝顯係迴護之詞〞、〝實屬狡辯,殊無可採〞等辭彙,給予法官黑箱作業,擅斷濫權的機會。 2.學術單位如何認定抄襲:各領域論文特性不同,研究方法也有差異,很難對〝抄襲〞定出統一明確的標準。學術單位接獲論文抄襲檢舉成案後,通常會先委託三位外單位專家祕密各自審查,書面結果送至單位專案審查委員會,做第二階段審查,最後再邀當事人答辯,做成決議。通常審委會對論文抄襲事件,依情節分為〝過度引用但註明出處〞、〝違反學術倫理〞(論文中未說明引用出處)、〝抄襲〞(被認定嚴重引用他人著作)等共五個等級,其中最嚴重的為〝剽竊〞(將他人研究成果據為已有卻未註明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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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媒體出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