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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盟會宣言:驅逐韃擄,恢復中華
2010/06/02 09:45:43瀏覽2397|回應0|推薦0

同盟會宣言
孫   文
1905年 (崇祯二百七十八年)8月

天運歲次年月日中華國民軍軍都督奉軍政府命,以軍政府之宗旨及條理,布告國民。今者國民軍起,立軍政府,滌二百六十年之膻腥,複四千年之祖國,謀四萬萬人之福祉,此不獨軍政府責無旁貸,凡我國民,皆當引爲己責者也!維我中國開國以來,以中國人治中國,雖間有異族篡據,我祖我宗常能驅除光複,以贻後人。今漢人倡率義師,殆除胡虜,此爲上繼先人遺烈,大義所在,凡我漢人,當無不曉然。惟前代革命如有明及太平天國,祗以驅除光複自任,此外無所轉移。我等今日輿前代殊,於驅除鞑虜、恢複中華之外,國體民生,尚當與民變革,雖經緯萬端,要其一貫之精神,則爲自由、平等、博愛。故前代爲英雄革命,今日爲國民革命。所謂國民革命者,一國之人皆有自由、平等、博愛之精神,即皆負革命之責任,軍政府特爲其樞機而已。自今以往,國民之責任即軍政府之責任,軍政府之功即國民之功,軍政府與國民同心戮力,以盡責任。用特被露腹心,以今日革命之經綸,既將來治國之大本,布告天下:
(一)驅除鞑虜。今之滿洲,本塞外東胡,昔在明朝,屢爲邊患;後乘中國多事,長驅入關,滅我中國,據我政府,迫我漢人爲其奴隸,有不從者,殺戮億萬。我漢人爲亡國之民者二百六十年於斯!滿洲政府窮兇極惡,今巳貫盈,義師所指,覆彼政府,還我主權。其滿洲漢軍人等,如悔悟來降者,免其罪;敢有抵抗,殺無赦!漢人有爲滿奴以作漢奸者,亦如之。
(二)恢複中華。中國者,中國人之中國,中國之政洽,中國人任之,驅除鞑虜之後,光複我民族的國家。敢有爲石敬瑭吳三桂之所爲者,天下共擊之!
(三)建立民國。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國民政府,凡爲國民皆平等以有參政權。大總統由國民共舉。議會以國民公舉之議員權成之,制定中華民國憲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爲者,天下共擊之!
(四)平均地權。文明之福祉,國民平等以亭之。當改良社會經濟組織,核定天下地價。其現有之地價,仍屬原主所有,革命後社會改良進步之增價,則歸於國家,爲國民所共享。肇造社會的國家,俾家給人足,四海之內,無一夫不獲其所。敢有壟斷以制國民之生命者,與衆棄之!
上四綱,其措施之次序,則分三期,第一期爲軍法之治。義師既起,各地反正,土地人民,新脫滿洲之羁絆,其臨敵者宜同仇敵忾,內輯族人,外禦寇仇,軍隊與人民,同受治於軍法之下:軍隊爲人民戮力破敵,人民供軍隊之需要,及不妨其安甯。既破敵者及未破敵者,地方行政,軍政府總攝之,以次掃除積弊:政治之害,如政府之壓制,官吏之貪婪;差役之勒索,刑罰之殘酷,抽捐之橫暴,辮發之屈辱,與滿洲勢力同時斬絕。風俗之害,如奴婢之畜養,纏足之殘忍,鴉片之流毒,風水之阻害,亦一切禁止。並施教育,修道路,設警察、衛生之制,興起農工商實業之利源。每一縣以三年爲限,其未及三年已有成效者,皆解軍法,布約法。第二期爲約法之治。每一縣既解軍法之後,軍政府以地方自治權,歸之其地之人民;地方議會議員及地方行政官,皆由人民選舉。凡軍政府對於人民之權利義務,及人民對於軍政府之權利義務,悉規定於約法。軍政府與地方議會及人民各循守之;有違法者,負其責任。以天下平定後六年爲限,始解約法,布憲法。第三期爲憲法之治。全國行約法六年後,制定憲法;軍政府解兵權,行政權;國民公舉大總統,及公舉議員以組織國會。一國之政事,依於憲法以行之。此三期:第一期爲軍政府督率國民掃除舊汙之時代;第二期爲軍政府授地方自治權於人民而自總攬國事之時代;第三期爲軍政府解除權柄,憲法上國家機關分掌國事之時代。伸我國民循序以進,養成自由平等之資格,中華民國之根本,胥於是乎在焉。
以上爲綱有四,其序有三,軍政府爲國戮力,矢信矢忠,終始不渝;尤深信我國民必能踔厲堅忍,共成大業。漢族神靈,久焜耀於四海,比遭邦家多難,困苦百折,今際光複時代,其人人各發揚其精神!我漢人同爲軒轅之子孫,國人相視,皆伯叔兄弟諸姑姊妹,一切平等,無有貴賤之差、貧富之別,休戚與共,患難相救,同心同德。以衛國保種自任。戰士不愛其命,闾閻不惜其力,即革命可成,民政可立。願我四萬萬人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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