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一、(係引敘來文機關發文日期及文號,從略) 二、98年1月16日修正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以下簡稱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自98年1月1日起,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以外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者,全數按給付額扣取20%。符合該規定之個人如同時受僱於多個雇主,加計不同雇主給付之薪資後,其全月薪資總額超過上開規定金額致短扣稅款者,由稽徵機關向所得人追補應徵收20%稅款與原扣繳6%稅款之差額稅款。 三、非居住者之薪資因離(職)境而提前給付,或因薪資給付日適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