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財政部稅法釋令2
2009/12/21 22:19:44瀏覽279|回應0|推薦1
 

法律依據:所得稅法       , 所得稅法         

日期文號:財政部98.11.25台財稅字第09804567560

摘要:公告99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主旨:公告99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及第5條之11項。
       公告事項:
     一、99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82,000元;納稅義務  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23,000元。
          二、99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
        三、99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為限。
        四、99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五、99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00,000元以下者,課徵5%
         (
)超過500,000元至1,130,000元者,課徵25,000元,加超過500,000元部分之12%
       (
)超過1,130,000元至2,260,000元者,課徵100,600元,加超過1,130,000元部分之20%
       (
)超過2,260,000元至4,230,000元者,課徵326,600元,加超過2,260,000元部分之30%
      (
)超過4,230,000元者,課徵917,600元,加超過4,230,000元部分之40%。  

表單的底部

 

( 創作散文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608308a&aid=36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