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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告不利事項 法官不主動調查
2012/02/19 1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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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昨天舉行刑事庭會議作出重大決議,未來法官原則上不再主動調查對被告不利的事項,只調查對被告有利事項,檢察官必須負起百分之百舉證責任,若舉證不足,被告可能獲判無罪。
這項對「維護公平正義」作限縮解釋的決議,將實質拘束下級法院。不過,未來法官雖不再與檢察官接力調查對被告不利的證據,但若檢察官忘了聲請調查證據,法官仍會提醒,只是不主動介入。
最高法院刑事庭發言人花滿堂庭長指出,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設計,法院是公正中立的第三者,檢察官是原告,被告受「無罪推定」保障,證明被告有罪是檢察官的事,檢察官有舉證推翻被告無罪的「澄清義務」,未來,檢察官也無法以法官未盡調查責任的理由上訴。花滿堂認為「是檢討改進的時候了」。
早年法庭上由法官指揮訴訟,檢察官起訴案件後就袖手旁觀;二○○二年刑事訴訟法修正後,檢察官進入法庭與被告或律師辯論,法官退居第二線,原則上只聽訟。
不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法官為維護公平正義或對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的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法官在此「維護公平正義」規定下,常忍不住介入調查,但因此引發「法院是否中立公正」的爭議。
近來隨著速審法、兩公約對被告「無罪推定」的堅持,「介入調查說」受到挑戰,出現法官不調查對被告不利事項的「公平法院說」。昨天這兩說表決,結果是十八票比卅七票,公平法院說勝出。
全文網址: 對被告不利事項 法官不主動調查 | 法官角色變革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6853404.shtml#ixzz1jn4mVQ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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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2806277&aid=613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