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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者生活所必需費用,法院將不得強制執行
2011/06/08 17:03:27瀏覽428|回應1|推薦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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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上路、大法官588號解釋文等精神修正,對於債務人拘提、管收等,立法院昨(100/6/7)日三讀通過強制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債權人聲請核發債權憑證,將不須預繳全額執行費用,只須付1,000元執行費即可。

為保障社會弱勢者權益,未來債務人若領有社會福利津貼補助等生活所必需費用,法院將不得強制執行。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汪智陽表示,目前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如果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通常會向法院請求核發債權憑證,以免債權超過消滅時效,但債權人須預先繳清全額執行費用,過去曾有債權人繳交上百、甚至上千萬元案例。

為減輕債權人預繳執行費負擔,汪智陽指出,修法後增訂,未來債權人只須繳納1,000元執行費,但等到債務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債權人則須補足執行費差額。

 

( 心情隨筆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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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明德說:2012馬英九大勢已去...
2011/08/07 17:50
施明德說:2012馬英九大勢已去...

天佑台灣!!(a2806277) 於 2011-08-17 00:31 回覆:
哈!哈!哈!他才大勢巳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