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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08 17:03:27瀏覽449|回應1|推薦6 | |
轉貼: 因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上路、大法官588號解釋文等精神修正,對於債務人拘提、管收等,立法院昨( 為保障社會弱勢者權益,未來債務人若領有社會福利津貼補助等生活所必需費用,法院將不得強制執行。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汪智陽表示,目前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如果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通常會向法院請求核發債權憑證,以免債權超過消滅時效,但債權人須預先繳清全額執行費用,過去曾有債權人繳交上百、甚至上千萬元案例。 為減輕債權人預繳執行費負擔,汪智陽指出,修法後增訂,未來債權人只須繳納1,000元執行費,但等到債務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債權人則須補足執行費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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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雜記 ) |